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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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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71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负责人
胡坤雄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2011-08-08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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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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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12号101房自编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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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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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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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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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负责人:
关联企业8家
胡坤雄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1-08-08
注册资本:
-
所属行业:
服装批发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8185648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58185648XR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6000486079
营业期限:
2011-08-08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1-03-29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服装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批发;箱、包零售;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时装设计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皮革服装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羽毛(绒)制品加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装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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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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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胡坤雄
关联企业8家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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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1-03-29
变更事项: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变更前
广州市天河区
中山大道
建工路
13,15号3-6层6楼602
房
(仅限办公)
变更后
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
12号101
房
自编3B室
2021-03-29
变更事项: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邵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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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2年度
2023-05-30
2021年度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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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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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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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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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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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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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罚(2024)75号
处罚类型: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质量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185648XR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12号101房自编3B室法定代表人:胡坤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后洋村西十八横巷6号2023年9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商标(标称)“群豪蓝标”的九分休闲裤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7-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3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4400230306903281)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306903281),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对抽查结果未提出异议。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销售商标(标称)“群豪蓝标”的九分休闲裤。当事人称共计销售该商品3条,为进一步调查了解该公司销售商标(标称)“群豪蓝标”的九分休闲裤相关事宜,现场开具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从事产品质量违法。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群豪旗舰店”销售的商标(标称)“群豪蓝标”的九分休闲裤经监督抽查,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标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7-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所销售该商品货值金额为1040.63元,其违法所得为746.63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描述的行为,据此,经办单位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4400230306903281)。证据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该公司销售的商标(标称)“群豪蓝标”的九分休闲裤的检验报告(NO:4400230306903281)。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及法务邵建伟的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五:2023年11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回函。证据六:当事人2022年2月25日的进货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在天猫平台“群豪旗舰店”的销售记录截图。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在天猫平台“群豪旗舰店”的店铺主页和产品下架的照片。证据八:当事人自行销毁涉事商品凭证。本局于2024年1月17日向当事人广东群豪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描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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