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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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许保军
注册资本
21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01-10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0571-633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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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69号1106室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自身风险 1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家
许保军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07-01-10
注册资本:
21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7966726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37966726617
纳税人识别号:
330183000130921
营业期限:
2007-01-10到2027-01-09
核准日期:
2020-08-05
登记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建筑劳务分包。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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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涨伟
关联企业4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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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清锋
关联企业2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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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查看更多
许保军
关联企业1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俞清锋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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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0-08-05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变更前
王晓明 【退出】
变更后
许保军 【新增】
2020-08-05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俞涨伟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俞清锋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王晓明出资额:*万比例:*.***% 【退出】
变更后
名称:俞涨伟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俞清锋出资额:**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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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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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开庭公告
案号:
(2021)浙0111民初1932号
开庭日期:
2021-04-23 09:02: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相关企业/人:
Y某某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
案号:
(2021)浙0111民初2025号
开庭日期:
2021-04-23 10:11: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相关企业/人:
Z某某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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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65号
处罚类型:
(杭州)对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测得噪音值为57.9dB,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元整(¥7900.00)。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287号
处罚类型: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2年05月06日09时20分存在垃圾混投、垃圾收集容器未贴标识等情况,涉嫌未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考《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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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杭州富阳宏浩劳务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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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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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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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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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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