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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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昌龙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05-26
该企业位于长沙,属于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31-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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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200号华坤时代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9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2
自身风险 2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24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4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家
李昌龙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1997-05-26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850726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185072632A
纳税人识别号:
430400000000047
营业期限:
1997-05-26到2047-05-25
核准日期:
2023-10-17
登记机关: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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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19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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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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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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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龙
关联企业1家
执行董事
李湘衡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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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10-17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2023-09-22经营范围
2023-10-17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冶金工程总承包,电力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维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程施工;非标设备制造与开发;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钢结构、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以上项目零配件、仪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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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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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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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衡冶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耀明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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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长沙恒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Z某某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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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4)皖0706民初393号
开庭日期:
2024-03-06 09: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安徽德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宇顺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号:
(2023)辽03民终2730号
开庭日期:
2023-09-28 10:00:00
身份:
上诉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W某某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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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0)湘01执100号之二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安徽中机诚建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
(2021)湘01民终10045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长沙恒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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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防应急罚(2020)31号
处罚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4.1.3表1编号1-13、1-14、1-18,4.2.3表2编号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4层2408号邮政编码:4100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斌,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580273499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5日上午11点25分左右,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炼钢二厂连铸维修工段从业人员朱江在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10机10流方坯连铸机设备安装工地进行设备安装跟踪监督工作过程中,为查看蓄能器铭牌攀爬上蓄能器,导致未安装固定的蓄能器重心不稳倒下并压到朱江胸部。朱江被送到防城港市中医院抢救后于6月5日21时14分抢救无效死亡。防城港市应急局依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项目部2019年“6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防政函〔2019〕1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应急复议决字〔2020〕6号〕,对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项目部2019年“65”生产安全事故重新立案调查。经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发函询问等法定程序,进行案件调查。现查实: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设备供应方的武汉荣威连铸工程有限公司之设备安装受委托单位,在蓄能器安装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期间,未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10机10流方坯连铸工程液压站内已经放置在基座上但尚未固定到位的蓄能器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在存在倒伏危险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在禁止人员进入的场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人员进行值守,未采取施工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盛隆公司核查设备型号人员朱江可任意进入液压站查看设备铭牌,在朱江爬上蓄能器查看设备型号期间,因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防护措施不足而导致液压站蓄能器倾倒,导致事故发生,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桂应急复议决字〔2020〕6号),该文件已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诉讼,证明当事人已经承认该文件生效,该文件当中由应急厅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证据二: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项目部“65”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属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时停止安装施工期间,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10机10流方坯连铸工程液压站内已经放置在基座上但尚未固定到位的蓄能器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在存在倒伏危险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在禁止人员进入的场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人员进行值守,未采取施工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证据三:武汉荣威连铸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连铸机施工安装合同》和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连铸项目部的通知》(湖南工程办〔2019〕11号),证明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连铸工程项目部,并接受武汉荣威连铸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10机10流方坯连铸机安装工程施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4.1.3表1编号1-13、1-14、1-18,4.2.3表2编号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账户,账号614557494464(开户行:中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防应急罚﹝2020﹞工12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0号华坤时代写字楼26楼。 邮政编码:41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斌,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731-8966218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5日11时30分左右,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炼钢二厂员工朱江,在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产业升级技改炼钢连铸液压站设备安装工地查看蓄能器铭牌时,因蓄能器架倾倒压在朱江胸部导致受伤,经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5日21时14分死亡。 湖南中钢设备公司广西盛隆公司项目部在炼钢二厂连铸液压站进行设备安装时,没有在液压站进出口、蓄能器等容易倒伏设备设置禁止人员进入、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对非施工人员不受控进入设备安装场所,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和勘查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前,你公司没有在液压站进出口、蓄能器等容易倒伏设备设置禁止人员进入、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询问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朱江已经因此事故而死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4.1.3表1编号1-13、1-16、1-18、4.2.3表2编号2-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账户,账号614557494464(开户行:中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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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招聘职位:
造价师
薪资待遇:
5000-10000
经验要求:
3-5年
学历要求:
本科
工作地点:
长沙市
招聘职位:
土木工程师
薪资待遇:
5000-10000
经验要求:
3-5年
学历要求:
本科
工作地点:
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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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全站仪测量靶座
专利名称:
全站仪测量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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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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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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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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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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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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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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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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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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