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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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卫良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5-12
该企业位于南宁,属于 医药制造业
0771-63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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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152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2
自身风险 9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8家
张卫良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5-05-12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717855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178551293
纳税人识别号:
450000400002724
营业期限:
2005-05-12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0-07-08
登记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的原料药及甾体激素和药物中间体的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核发的有效期限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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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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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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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良
关联企业18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勇
关联企业3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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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0-07-08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变更前
杨生发 【退出】
变更后
张卫良 【新增】
2020-07-08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张勇 杨生发 【退出】
变更后
张勇 张卫良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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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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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广东省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江西赣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等关于信用证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10-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湖南明成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8-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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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桂0107执2969号
立案日期:
2024-02-20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72149.0
案号:
(2023)粤08执425号
立案日期:
2023-05-18
执行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2906616.0
案号:
(2023)桂0110执582号
立案日期:
2023-04-19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000.0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返还款项131000元,利息15327元,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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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张卫良
案号:
(2023)苏1081执1983号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2-20
限消法人或组织:
张卫良
案号:
(2023)桂0110执1501号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9-10
限消法人或组织:
张卫良
案号:
(2023)桂0107执2645号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4-06
限消法人或组织:
张卫良
案号:
(2023)桂0110执327号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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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3)苏1081民初2043号
开庭日期:
2023-09-06 09:3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扬州博伟化工有限公司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23)桂0110民初1829号
开庭日期:
2023-05-29 15:42:00
身份:
被告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土地储备中心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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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2)赣1021民初919号
开庭时间:
2022年7月27日
相关企业/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江西赣亮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广东省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Y某某X某某Z某某G某某P某某Z某某
案号:
(2012)武民一初字第649号
开庭时间:
2012年6月13日
相关企业/人:
广西万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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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3)桂0110执1507号
被执行人: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7-19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5896.0
案号:
(2023)桂0110执1505号
被执行人: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7-19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2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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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东盟经开区)应急罚(2023)5号
处罚类型: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处罚机关: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处罚内容:
2022年12月23日,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并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2023年1月15日前整改完毕:你公司从2022年8月至今,对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从2022年7月底停产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丙酮氰醇、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消除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是现场检查记录[(东盟)应急现记〔2022〕13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盟)应急责改〔2022〕12号]、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可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8月至今,对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从2022年7月底停产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丙酮氰醇、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消除隐患。证据二:是你公司留守人员蔡惠贤、甘明礼、李茂的询问笔录,可证明你公司:从2022年8月至今,对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从2022年7月底停产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丙酮氰醇、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消除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东盟经开区)应急罚(2023)4号
处罚类型: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机关: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处罚内容:
1.易制毒品库2号门口危险化学品告知牌缺少醋酸酐,库房内未设置通风设施;2.无各类仓库门口消防设施、紧急泄放设施、喷淋设施等安全设施值班巡检记录;3.丙酮氰醇是剧毒化学品未按要求分类专库存放,构成重大事故隐患;4.易制爆化学品库暂存区内水合肼与高氯酸放置在一个仓库内,构成重大事故隐患;5.2022年8月至今,对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从2022年7月底停产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丙酮氰醇、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消除隐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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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列入日期:
2023-07-12
列入原因: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移出日期:
-
移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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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招聘职位:
环保部主管
薪资待遇:
4001-5000
经验要求:
3年以上
学历要求:
不限
工作地点:
南宁市
招聘职位:
生产技术员
薪资待遇:
2500-8000
经验要求:
不限
学历要求:
大专
工作地点:
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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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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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倍他米松中间体的合成方法
专利名称:
坎利酮重要中间体的制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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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广西万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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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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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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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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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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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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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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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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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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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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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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