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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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潘青青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06-26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020-840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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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3号1505室(仅限办公)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8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家
潘青青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9-06-26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5CTP7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TP7917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5002929368
营业期限:
2019-06-26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1-11-18
登记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粮油仓储服务;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农副产品销售;豆及薯类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农业机械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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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青青
关联企业5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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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志
关联企业8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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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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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青青
关联企业5家
执行董事,经理
潘军志
关联企业8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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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1-11-18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准予章程备案
2021-11-18
变更事项: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变更前
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78号自编A01号楼自编205A号(仅限办公)
变更后
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3号1505室(仅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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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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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妈妈(西双版纳)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秀英
注册资本:
7777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春满村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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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开庭公告
案号:
(2024)粤0192民初1476号
开庭日期:
2024-03-05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L某某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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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4)粤0192民初1476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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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罚(2023)535号
处罚类型: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华粮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P791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潘青青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9年6月26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3号1505室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因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食品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05月31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作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在微信小程序“华粮兴本源食品”发布的普通食品“核桃油”详情页宣传该产品时,存在以下广告违法行为:1、该页面广告中有“中老年人经常服用,能消除或减轻失眠、多梦、健忘、心悸、眩晕等神经衰弱症状,补气养血,强壮筋骨”等广告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核桃油”食品为普通食品,在上述广告中使用了上述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该页面广告中有“营养成分:亚麻酸、维生素A、微量元素、不饱和脂肪酸。产品功效:中老年人经常服用,能消除或减轻失眠、多梦、健忘、心悸、眩晕等神经衰弱症状,补气养血、强壮筋骨。传统中医认为核桃油有补脑健脑和润肤乌发的功效。孕妇每天适当服用核桃油,可促进胎儿大脑生长发育,促进幼儿头发变黑,促进儿童大脑及神经系统发育,促进视网膜发育。”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当事人在上述广告发布期间,销售单数为6单,销售金额为5368元。当事人作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二、当事人采购上述“核桃油”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核桃油”系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其销售价格为88元/瓶,进货价格为88元/瓶,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潘青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微信小程序“华粮兴绿色食品”的“华粮兴本源食品”小商店页面截图、经营主体页面截图、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青青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华粮兴绿色食品”的“华粮兴本源食品”小商店销售的“核桃油”的宣传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有关页面宣传用语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资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货来源地属地市场监管局(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当事人提供的由供货商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与消费者的协商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图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潘青青签名确认,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佐证违法行为的事实。2023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392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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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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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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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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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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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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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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