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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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吴梅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2011-06-27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批发业
138027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1
自身风险 1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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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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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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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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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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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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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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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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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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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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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经营者: 
关联企业1家
吴梅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1-06-27
注册资本:
-
所属行业:
糕点、糖果及糖批发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组织机构代码:
MA5A4L6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101MA5A4L637M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4600489151
营业期限:
暂无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3-07-03
登记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花所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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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梅
关联企业1家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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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07-03
变更事项:个体变更经营者
变更前
刘丽敏 【退出】
变更后
吴梅 【新增】
2023-07-03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
变更前
预包装食品批发 乳制品批发 预包装食品零售 乳制品零售
变更后
预包装食品零售 乳制品批发 预包装食品批发 乳制品零售 烟草制品零售 酒类经营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销售 食品销售销售(仅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 日用百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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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州市越秀区君君食品店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1)625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丽敏食品店经营者:刘丽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4L637M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1年10月8日,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穗越烟移[2021]第97号)移送的案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侵权香烟,经询问在场的员工欧阳平,承认该店曾于2021年7月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过侵权香烟,并被广州市越秀区烟草专卖局查扣。经报局领导审批后,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领取了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擅自以广州市越秀区丽敏食品店名义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从事销售烟草的经营活动。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5条标有“雙喜牌香烟”注册商标的香烟。它们的规格及购进价格分别是:1、“双喜”(硬经典)1条(10小盒),购进价90元/条;2、“双喜”(硬)1条(10小盒),购进价70元/条;3、“双喜”(硬经典1906)1条(10小盒);购进价130元/条;4、“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10小盒)购进价100元/条;5、“双喜”(硬红玫王)1条(10小盒),购进价70元/条。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对外销售上述标有“雙喜牌香烟”注册商标的香烟的情况为:1、“双喜”(硬经典)0.2条(2小盒),销售价130元/条;2、“双喜”(硬)0.4条(4小盒),销售价100元/条;3、“双喜”(硬经典1906)0.2条(2小盒);销售价170元/条;4、“双喜”(硬金五叶神)0.3条(3小盒)销售价130元/条;5、“双喜”(硬红玫王)0.3条(3小盒),销售价100元/条。上述尚未销售出去的香烟被广州市越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后。已由广州市越秀区烟草专卖局将上述香烟全部作为样品送交给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即抽取了36小包香烟作为样品,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称:“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55号流花邮局旁人行天桥底自编01铺查处的涉案双喜卷烟均为侵犯其“雙喜牌香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即上述36小包香烟均为侵权产品。作为样品的36小包香烟已在鉴定中消耗,我局未予以扣押。已查明当事人销售侵权烟草违法经营额是630元,收入169元,获利46元。核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雙喜牌香烟”商标,已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732324号,商标所属国:中国,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本局询问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取证照片;证据三: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等一系列文书和材料等;证据四:广州市越秀区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本局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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