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市监案〔2017〕52号; 案件名称:常山腾丰米厂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常山腾丰米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官春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开始筹备在常山县辉埠镇石姆岭村灰山底投资人官春丽自有房屋内利用已停业的常山县辉埠镇恒丰米厂(企业状态为:吊销(已注销))遗留的旧设备生产经营大米。10月5日,当事人以2.30元/kg的价格从送货上门的农户处购买了2500kg稻谷,并于10月7日生产加工成1600kg(64袋、25kg/袋)大米,使用标称生产厂家为常山县辉埠镇恒丰米厂的包装袋进行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00kg砻糠和250kg米皮糠分别以0.44元/kg和1.40元/kg的价格售出。2017年10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大米以3.84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常山红辉日用百货商行,合计6144.00元(货款未支付给当事人)。随后常山红辉日用百货商行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17年10月13日,该批大米被群众举报无证生产,全部被本局球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查扣(另案处理)。2017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浙江省果品质量检验中心(常山)对该批大米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大米镉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WZG17100248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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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17年11月5日,当事人以0.75元/个的价格从浦城县金山粮食加工厂购买了400个标称“牡丹浦城大米”的包装袋(因外包装净含量信息印刷错误,厂家当作废袋销售),总共300.00元。2017年11月5日,当事人从江信国处以2.40元/kg的价格购买了6300kg稻谷用于加工生产大米,并使用上述从浦城县金山粮食加工厂购买的米袋进行包装。使用从浙江金羊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大米拆零销售后遗留的10个包装袋,用于包装当天生产的大米。大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400kg砻糠和590kg米皮糠分别以0.44元/kg和1.40元/kg的价格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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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17年11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球川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2个工人正在生产加工大米,有外包装标称“牡丹浦城大米”177袋(净含量:20kg(原打印内容为25kg,全部被涂改为20kg);品名:大米(籼米);配料:稻谷;产地:福建省南平市;质量等级:二级;执行标准:GB1354;生产日期:2017年10月3日)、外包装标称“良兴系列长优籼大米”大米10袋(净含量:25kg;原产地:浙江.衢州;原料:稻谷;产品名称:籼米;质量等级:一级;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17年7月18日;执行标准:GB1354;生产厂家:浙江金羊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下井村5号;电话:0570-2932446;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3080300023)、11袋原料稻谷(35kg/袋)、220只标称“牡丹浦城大米”的包装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将上述187袋大米、11袋稻谷、220只标称“牡丹浦城大米”的包装袋以及大米加工设备全部查封于场所内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镉含量超标的大米;停止生产经营中使用标称生产厂家为“常山县辉埠镇恒丰米厂”、“浦城县金山粮食加工厂”、“浙江金羊米业有限公司”包装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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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17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从查封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大米中依法抽取样品委托浙江省果品质量检验中心(常山)进行检验。经检验,外包装标称“牡丹浦城大米”的大米样品镉、碎米|其中小碎米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WZG17110272的《检测报告》;外包装标称“良兴系列长优籼大米”的大米样品镉、碎米|总量、碎米|其中小碎米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编号为WZG17110273的《检测报告》。2017年12月1日,本局收到上述两份《检测报告》,并于12月4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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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017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其加工厂是食品小作坊的情况,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照当事人提供的工艺流程并经现场实测: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包含加工间、包装间、更衣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