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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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卢世磊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7-15
该企业位于桂林,属于 零售业
1397835****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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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5号(象山文化长廊办公室)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4/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9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7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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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6家
卢世磊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5-07-15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食品零售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3485698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348569804L
纳税人识别号:
450300000132622
营业期限:
2015-07-15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4-03-13
登记机关: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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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世磊
关联企业9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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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秀会
关联企业7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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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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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世磊
关联企业9家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
林辉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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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4-03-13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24-03-13
变更事项:联络员备案
变更前
谭毅
变更后
卢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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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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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W某某与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0-11-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Z某某、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0-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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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0)桂0304民初4396号
开庭日期:
2020-10-22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C某某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0)桂0304民初3557号
开庭日期:
2020-09-17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W某某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5条开庭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20)桂0304民初3543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C某某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020)桂0304民初3557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W某某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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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市水罚(2022)2号
处罚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缴水资源费。
处罚机关:
桂林市水利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擅自取水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证据1:桂林市水利局调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照片;证据3:现场视频;证据4: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水罚告字[2022]2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以口头方式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复核,基于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表明以达到教育之目的。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在客观上取水量小、未造成地质灾害、未影响他人合法用水等不良后果,在主观上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行政调查,有认识错误的表现,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取水行为;二、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5月底前补办取水许可证,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设备;三、罚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四、自2021年3月份至2022年3月份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10512.00元。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行政处罚
历史信息
桂林金农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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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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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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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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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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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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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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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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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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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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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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