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宾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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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秀梅
注册资本
6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02-02
该企业位于信阳,属于 住宿业
134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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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迎宾路2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
自身风险 7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家
赵秀梅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7-02-02
注册资本:
6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一般旅馆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6618876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16618876494
纳税人识别号:
411521100000116
营业期限:
2007-02-02到2047-02-01
核准日期:
2013-04-18
登记机关:
信阳市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理发服务、浴池、洗车场、歌舞厅、健身房、烟酒副食、房屋租赁、日用品、旅游纪念品、打字复印、茶楼服务(凭证经营)。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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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
关联企业3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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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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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
关联企业3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艳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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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3-04-18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变更前
住宿、餐饮、纯净水加工销售销售、理发服务、浴池、洗车场、歌舞厅、健身房、烟酒副食、房屋租赁、日用品、旅游纪念品、打字复印、茶楼服务(凭证经营)
变更后
住宿、餐饮、理发服务、浴池、洗车场、歌舞厅、健身房、烟酒副食、房屋租赁、日用品、旅游纪念品、打字复印、茶楼服务(凭证经营)。
2011-06-03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谌章兵比例:1000% 【退出】
变更后
名称:赵秀梅比例:100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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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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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山宾馆有限公司、赵秀梅、C某某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Z某某与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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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豫1503执恢245号
立案日期:
2024-02-29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9037400.0
案号:
(2024)豫1521执557号
立案日期:
2024-03-04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624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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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借款500万元,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Z某某的34万元作为利息从借款利息中扣除,被告C某某在(2019)豫1521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中自愿支付Z某某借款40万元作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0日起在本案借款500万元中扣减,其中借款500万元由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2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30日,460万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上述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前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返还- 3 -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1年6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210万元,上述每笔还款均利随本清,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的34万元借款利息在结算时先行扣除;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400元,由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借款500万元,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Z某某的34万元作为利息从借款利息中扣除,被告C某某在(2019)豫1521民初3537号民事调解书中自愿支付Z某某借款40万元作为本金从2019年12月30日起在本案借款500万元中扣减,其中借款500万元由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2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19年12月30日,460万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上述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前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返还- 3 -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1年6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210万元,上述每笔还款均利随本清,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的34万元借款利息在结算时先行扣除;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400元,由被告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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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赵秀梅
案号:
(2023)豫1503执2312号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0-16
限消法人或组织:
赵秀梅
案号:
(2023)豫1521执173号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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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0)豫15行初184号
开庭日期:
2021-03-10 15:0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其他
相关企业/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罗山县人民政府
案号:
(2020)豫1521民初3029号
开庭日期:
2020-11-13 09:35: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企业/人:
Z某某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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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19)豫15行初316号
开庭时间:
2019年12月9日
相关企业/人:
C某某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自然资源局
案号:
(2018)豫1521民初3122号
开庭时间:
2018年11月16日
相关企业/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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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3)豫1503执2312号
被执行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4-27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4024400.0
案号:
(2023)豫1503执2311号
被执行人: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4-27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903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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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罗税简罚(2021)450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
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罚款200元
决定书文号:
罗税简罚(2021)538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
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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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拍卖标的:
涉诉李臻依据民事调解书取得的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名下宝城公馆壹号商铺
起拍价:
1500000.00元
拍卖日期:
2021-05-26 10:00:00
拍卖标的:
涉诉李臻依据民事调解书取得的罗山宾馆有限公司名下宝城公馆壹号商铺
起拍价:
150万
拍卖日期:
2021-06-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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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罗山宾馆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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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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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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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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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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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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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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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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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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