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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党湾消费品综合市场鲍条珍副食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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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63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经营者
鲍条珍
注册资本
1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05-13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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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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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消费品综合市场23-1号、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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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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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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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经营者:
关联企业1家
鲍条珍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3-05-13
注册资本:
1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食品零售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组织机构代码:
MA2BQM7F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109MA2BQM7FXN
纳税人识别号:
330181600803528
营业期限:
暂无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1-06-04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小食杂店”已备案承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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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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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
鲍条珍
关联企业1家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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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1-06-04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
萧山区
党湾
消费品综合市场**-*、**-*号
变更后
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
党湾镇
消费品综合市场**-*
号
、**-*号
2021-06-04
变更事项:多证合一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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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2年度
2023-05-06
2021年度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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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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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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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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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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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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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杭萧党湾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058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过期食品有1、江南渔村牌金汤酸菜鱼调料,净含量390克/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1日,数量1包。2、旺丰牌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900g/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日,数量1瓶。3、老干妈牌油辣椒,净含量275g/瓶,保质期14个月,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数量5瓶。上述3款食品案发时均已超出保质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与其它食品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的柜台上在售,涉案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58元。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14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对于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本机关认定为小食杂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积极配合调查,经营规模小,年龄较大(1956年12月出生),且因病持有特殊病种病历卡(备案编号:12000018111*****),故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过期食品3款共7瓶(包),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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