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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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447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汪小强
注册资本
8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12-05
该企业位于抚州,属于 商务服务业
1321794****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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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秋溪镇上阳村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6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自身风险 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48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3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4家
汪小强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7-12-05
注册资本:
8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36YEGY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02MA36YEGY19
纳税人识别号:
361002210044016
营业期限:
2017-12-05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0-05-14
登记机关: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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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强
关联企业6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王志刚
关联企业2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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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强
关联企业6家
执行董事,总经理
王志刚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20-05-14
变更事项:其他变更
变更前
姓名:李秀玲,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李秀玲,职务:经理;姓名:王志刚,职务:监事;
变更后
姓名:王志刚,职务:监事;姓名:汪小强,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汪小强,职务:经理;
2020-05-14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
李秀玲 【退出】
变更后
汪小强 【新增】
打开APP,查看全部7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7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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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小强
注册资本:
8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人民政府院内
打开APP,查看全部1家对外投资
受益所有人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L某某、H某某、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4-20
案件类型: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L某某、H某某、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于恢复执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6-29
案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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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实阳创新农业有限公司、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3499866.9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90718.37元;合计15190585.29元 [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市丰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对被告抚州实阳创新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抚州实阳创新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及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以被告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仙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6%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抚州实阳创新农业有限公司、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及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持有的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44元,减半收取计56472元,由被告抚州实阳创新农业有限公司、抚州市丰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024410.85元;合计12024410.85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对被告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及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以被告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仙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6%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及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持有的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48元,减半收取计46974元,由被告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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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汪小强
案号:
(2024)赣1002执恢469号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5-14
限消法人或组织:
汪小强
案号:
(2024)赣1002执恢466号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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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3)赣1002执恢1188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W某某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
案号:
(2022)赣1002民初5978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抚州市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兴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抚州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W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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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2)赣1002执4688号
被执行人: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2-10-24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1451500.0
案号:
(2022)赣1002执4693号
被执行人: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2-10-25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207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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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抚州市家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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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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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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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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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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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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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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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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