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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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郑礼含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4-01
该企业位于金华,属于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73897****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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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五丰村浦东路2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2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家
郑礼含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5-04-01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3369230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26336923036D
纳税人识别号:
330726000077162
营业期限:
2015-04-01到9999-12-31
核准日期:
2022-05-20
登记机关: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自来水批发、零售、水暖器材、电动机销售;自来水安装工程施工。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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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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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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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礼含
关联企业2家
经理,执行董事
郑锋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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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5-20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变更前
姓名:江聪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张淑婷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 经理; 【退出】 姓名:郑俊杰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退出】
变更后
姓名:江聪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郑礼含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 经理; 【新增】 姓名:郑锋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新增】
2022-05-20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
张淑婷 【退出】
变更后
郑礼含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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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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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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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白马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广东
注册资本:
1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浦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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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与Z某某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4-04-25
案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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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4)浙0726民初1340号
开庭日期:
2024-04-25 14:3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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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4)浙0726民初1340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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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浦卫水罚【2020】1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处罚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卫水罚[2020]1号被处罚人: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336923036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浦江县白马镇五丰村浦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鹏鹏,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367973032,身份证号:***2020年10月20日,我局调取了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厂水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水厂出厂水水质游离性余氯、浑浊度指标不稳定。当日我局委托浦江县安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出产水、官网末梢水进行了采样抽检,检测发现该水厂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游离性余氯不合格。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当日对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核对资料,现已查明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水质游离性余氯不合格,不符合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针对其违法行为,2020年10月30日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1月16日进行复查,该水厂未在供水,水质处理设备在维护中。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水质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局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合议,并向你单位送达了浦卫水罚告[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后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游离性余氯不合格,不符合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你单位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考虑到其超标的项目仅为一项,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均较轻,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200.00)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账号:120807002922120014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卫生局或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浦江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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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浦江县里傅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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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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