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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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许乔翔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06-30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876776****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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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968号A栋402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0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0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3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0家
许乔翔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0-06-30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皮箱、包(袋)制造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583668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8366837Y
纳税人识别号:
440111000176454
营业期限:
2010-06-30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17-06-28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皮箱、包(袋)制造;皮鞋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箱、包批发;鞋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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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10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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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乔翔
关联企业10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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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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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乔翔
关联企业10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罗嘉裕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17-06-28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章程备案(变更前)
变更后
准予章程备案
2017-06-23
变更事项:股东变更
变更前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吴培南 【退出】
变更后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许乔翔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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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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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72号
处罚类型:
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质量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8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测机构,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乡雅河路188-192号的恒华皮鞋店,对销售的拉箱(型号:430*235*670mm24寸;批次:2020年11月3日;生产厂家: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振荡冲击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QB/T2155-2018(旅行箱包)》标准,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GZ192201旅行箱包188-20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员工刘娆在现场配合调查,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220345498111C)。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拉箱。当事人承认该批次质量不合格的拉箱系当事人生产,已全部出库销售,并对抽样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发出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生产检验不合格的拉箱21个(型号:430*235*670mm24寸;批次:2020年11月3日;生产厂家:广州市蜘蛛王皮具皮件有限公司),并于当日全部售出,且无法联系召回,销售价188元/个,销售收入共计3948元。成本价165元/个,生产成本共计3465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旅行箱包共21个,涉案货值金额为3948元,违法所得48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考量情形,建议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拉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拉箱,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3元。二、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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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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