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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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曹永利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3-24
该企业位于银川,属于 零售业
1391083****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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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苏银产业园智慧研发大厦七层7008、7009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4/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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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34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2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7家
曹永利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21-03-24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76M3U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M3U71B
纳税人识别号:
640100001386027
营业期限:
2021-03-24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1-06-08
登记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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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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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利
关联企业17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笑娟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21-06-08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21-06-08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中科云洲(宁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比例:*% 名称:徐文科比例:*%
变更后
名称:中科云洲(宁夏)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比例:*% 名称:徐文科比例:*% 名称:东方灵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比例:*% 【新增】 名称: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比例:*% 【新增】
打开APP,查看全部3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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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洲(宁夏)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永利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商务区力德财富大厦12层1206、1207号办公用房
打开APP,查看全部1家对外投资
受益所有人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银综保税罚(2023)6号
处罚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的事实该纳税人予以认可属实,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证明没有或不存在主观过错与故意,且没有提出与违法违章事实关联、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该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其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并且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第7号)的公告,适用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内未改正的”、裁量基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处以税务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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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中科云洲(宁夏)人工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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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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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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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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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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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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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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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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