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雅综合门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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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谢红丽
注册资本
278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01-21
该企业位于南宁,属于 卫生
0771-56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2栋四层401号、402号、403号、405号、406号、407号、408号、411号、412号房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3/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4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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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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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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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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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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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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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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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家
谢红丽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22-01-21
注册资本:
278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门诊部(所)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7FAD1C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8MA7FAD1C87
纳税人识别号:
450108000325507
营业期限:
2022-01-21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2-04-07
登记机关: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诊所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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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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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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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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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丽
关联企业3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劳梓文
关联企业4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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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4-07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变更前
劳梓文 【退出】
变更后
谢红丽 【新增】
2022-04-07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劳梓文 谢红丽
变更后
劳梓文 谢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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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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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西富雅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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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广西富雅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西富雅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西富雅综合门诊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南良市监处罚(2023)360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党参”、“黄芪粒”、“红花”系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品种,而涉案“党参”、“黄芪粒”、“红花”放置在药房且强调其功能与主治的药用属性并处于待使用状态,应纳入药品进行管理。当事人的上述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使用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9.5元;
决定书文号:
南良市监处罚(2023)361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将涉案医疗器械及时处理,仍存放在经营场所内且与合格品混放,也未设立相关标识,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使用失效、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碧净牙科根管润滑清洗剂”6盒、“造牙粉II型(自凝型)”1瓶、“义齿基托树脂II型(自凝型)”1瓶、“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盒”1盒、“睾酮检测试剂盒”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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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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