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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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7957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徐克选
注册资本
10000.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11-28
该企业位于南京,属于 批发业
025-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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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7/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8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7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8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8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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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13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56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5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4家
徐克选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7-11-28
注册资本:
10000.5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66737496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667374967J
纳税人识别号:
320121000084130
营业期限:
2007-11-28到2027-11-27
核准日期:
2022-06-25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
制冷空调设备研发、制造;机械加工;制冷设备、空调、除湿设备研发、销售;避难硐室、矿用移动式救生舱设备、空气净化消毒机系列设备研发、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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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选
关联企业8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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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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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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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选
关联企业8家
执行董事
蔡得祥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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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6-12-19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变更前
6667.000000
变更后
10000.500000
2016-10-31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南京桃园金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世海 张军 张永治 张永钢 张雨朦 徐克攻 徐克选 徐国芳 李时樑 李玉兰 濮文 蔡得祥 袁野 魏莉 上海屯丰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退出】
变更后
南京桃园金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世海 张军 张永治 张永钢 张雨朦 徐克攻 徐克选 徐国芳 李时樑 李玉兰 濮文 蔡得祥 袁野 魏莉 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 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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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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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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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攻
徐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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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品牌产品
名称:
韩威南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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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信息
广州市科帮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科帮空气净化
产品简介:
智慧健康空调系统开发商
北京零微科技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零微科技
产品简介:
智能环境电器研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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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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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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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恩泽
注册资本:
18888.89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0号2幢10层1005室
河北南冷炉具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克选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42号君合商务中心D-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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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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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
刘传庆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524(万泉)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
徐克选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贸大厦102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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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
广州市科帮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科帮空气净化
竞品简介:
智慧健康空调系统开发商
北京零微科技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零微科技
竞品简介:
智能环境电器研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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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4-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4-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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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苏0115执3146号
立案日期:
2024-04-11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97894.0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1.南冷制冷集团欠款44339元、2.2016年11月-12月份欠款771600元(送货单11张)、3.2017年1月-8月份欠款2063370元(送货单35张)、4.2017年9月-2018年3月份欠款442510元(送货单14张)、5.2018年3月-8月份欠款456150元(送货单11张),合计欠款3777969元。二、已付款:1.2018年8月13日付款10万、2.2019年2月2日付款10万(承兑),已付款合计20万。三、共计欠款3577969元。经被告公司X某某与原告公司G某某双方协商同意付款3577969元。以上欠款由X某某签字均经代表被告公司......该《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左下方被告公司名称处未加盖任何公章,也没有任何签名;右下方原告公司名称处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对账协议中间空白部分有“徐继友确认与送货单相符2019.8.20”的文字内容。本案审理中,原告还提供了一组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送货单,这些送货单均载明收货单位为南京韩威,列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且绝大多数送货单都由徐继友签收。其中经核对,送货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的送货单共计25张,总金额合计898660元,与《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所载的送货单数量和欠款金额一致(其中2017年9月2日、9月18日的送货单由钱**签收、2017年12月27日的送货单由G某某签收、2018年3月10日的送货单由杨海签收;另外,钱**还签收了2017年6月1日、8月7日、8月8日、8月16日和8月25日的送货单,杨海还签收了2017年4月2日和6月4日的送货单)。此外,原告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29443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均已抵扣。另外,2018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万元,用途注明为“C某某,货款”。2019年2月2日,原告出具了一张交款单位为被告的10万元承兑汇票收据。依据上述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3577969元,因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无果,遂提起了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产生了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475元。又查明,被告作为发包人、徐克攻作为承包人,曾共同签订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方案》(未注明签订日期),约定发包人为被告、主承包人为徐克攻、承包部门为生产及销售二部,方案还列明了部门所有人员名单,徐继友、杨海、G某某在此之列;约定承包形式为完全承包,承包期限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承包范围包括常规空调及冷链及相关配套产品和工程。被告公司还于2017年8月26日下发文件,决定徐克攻进行承包经营,其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长X某某兼任。审理中,被告提出:1.根据被告公司的业务调整,徐克攻自2017年8月就已不再担任被告公司的总经理,此后被告公司基本停产,而徐克攻则是以个人承包的方式进行生产,并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前三个月以被告名义经营,此后以韩威空调公司名义经营),故此后的收货、发货都与被告公司无关,这也是徐克攻未能在2018年5月8日的《产品生产质量、计价方式、货款回笼协议》加盖被告公章的原因,故被告仅认可2017年9月之前的送货单(总金额2879309元,含2016年结账时的欠款44339元);2.原告已收到的20万元也都是徐克攻承包后支付的;3.徐继友自2015年年中时就不再是被告公司员工,此后更是于2019年3月从韩威空调公司离职,故其个人无权代表被告签订《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徐继友于2017年9月之后签收的送货单也不能代表被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两公司曾有过长期的蒸发器产品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出卖人,被告是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货款方面,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3577969元未付,被告仅认可截止2017年8月底尚欠原告货款2879309元未付,双方存在争议的是原告主张的2017年9月后的898660元货款,该争议具体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原告主张的该898660元货款是否真实存在;二是若该898660元货款真实存在,被告是否应当对此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一个层面。原告关于该898660元货款真实存在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包括《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送货单及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这其中,原告提供的2019年8月20日的《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并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仅有“徐继友确认与送货单相符2019.8.20”的内容。徐继友虽为以往送货单的主要签收人,但彼时其已从被告及其旗下公司离职,且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曾经给予过徐继友对账结算的权利。因此,徐继友在该对账协议上签字,仅能视为徐继友个人作为既往的货物收货人对于收货情况的核实,并不能视为是被告或被告授权的一种结算对账行为。故原告提供的所谓对账协议,仅能视为原告与徐继友对送货情况的核对,不具有结算对账协议的实质要件,该协议关于付款期限、违约金等的约定,不能对被告发生效力,亦不能单纯依据该对账协议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货款的真实性。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该898660货款应当举证证明其交付货物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还提供了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的送货单,被告对2017年9月之前的送货单予以认可,对此后的送货单(即原告主张的898660元货款)不予认可。经查,2017年9月之后的送货单由徐继友、杨海、G某某、钱**四个人分别签收。上述四人中,徐继友签收了2017年9月之前的大部分送货单,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徐继友既是徐克攻承包部门的人员,也是韩威空调公司的员工;杨海于2017年9月前签收过部分送货单,同时也是徐克攻承包部门的人员;G某某是徐克攻承包部门的人员;钱**于2017年9月前也签收过多次送货单。此外,上述四人所签收送货单的数量和总金额也与徐继友在《产品往来核实对账协议》中认可的情况的一致。因此,基于上述四人的身份和既往签收送货单的情况,结合徐继友对送货情况的再次确认,本院对上述四人签收货物的事实予以认定,对2017年9月后原告向徐继友等四人交付总金额898660元的货物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争议的第二个层面,也就是徐继友等四人于2017年9月后签收的总金额898660元的货物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对此,被告认为该公司与徐克攻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方案》明确约定徐克攻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采用完全承包的方式进行内部承包,故2017年9月后徐继友等人签收的送货单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898660元货款应当由徐克攻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内部经营承包方案》仅系被告与徐克攻的内部约定,仅约束被告和徐克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从承包方案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徐克攻在签订《内部经营承包方案》后对外均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往来,而与被告无关。此外,原告已开具的2944390元增值税发票的相对方均为被告,上述发票被告均已入账抵扣,且原告累计开票金额大于被告认可的欠付货款金额2879309元。被告接受发票并入账抵扣等事实至少可以从形式上反映出买受人均是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的往来。其次,被告当庭称徐克攻在签订《内部经营承包方案》后开始以韩威空调公司而非被告的名义对外经营,这主要是因为被告多次强调货物的主要签收人徐继友是韩威空调公司员工而非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故徐继友等签收货物的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效力。但事实上,徐继友自2015年5月起就入职韩威空调公司,原告在2017年9月之前交付给被告的大部分货物也都是由徐继友签收的。而在2017年9月后,徐继友不但仍是韩威空调公司的员工,还成为了徐克攻承包部门的人员,而徐克攻系被告的内部承包人,对外工商登记的总经理。故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仅从形式上的人事隶属关系来看,徐继友与被告的关系在2017年9月之后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更何况,韩威空调公司系被告的下属子公司,X某某同时担任韩威空调公司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实际为关联公司,故仅凭徐继友的韩威空调公司员工身份不能当然否认徐继友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最后,从代理权限来看。徐继友、钱**、杨海等人代被告签收原告所交付的货物的行为具有一贯性、连续性,特别是徐继友,更是主要货物签收人。故就原告而言,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徐继友作为代被告负责签收货物的人员,事实上具有签收货物的权限。即使如被告所述,徐继友自2017年9月之后不再是被告指定或者授权的货物接收人了,但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实,原告仍有理由相信徐继友具有代被告签收货物的权限,故由徐继友等人继续签收原告交付的货物,对原告构成表见代理,徐继友等人签收原告货物的行为,仍对被告发生效力。综上所述,徐继友等人于2017年9月后签收的总金额898660元的货物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后与徐克攻之间的法律责任,双方可另行处理。以上,截止2018年8月,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3777969元未付。付款方面,被告虽称原告收到的20万元款项系徐克攻支付,但此系双方的内部事务,且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20万元付款金额予以确认。扣减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3577969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779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虽于2017年8月发文解除了徐克攻的总经理职务,但至今未在公开市场登记信息资料中进行更改,从对外登记来看,徐克攻仍为被告的总经理,结合被告于2016年7月的发文,徐克攻仍有权全面负责公司一切管理工作。此外,即使徐克攻被实质性的免除了总经理职务,不再有权以被告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但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这一事实,故徐继友以被告名义于2018年与原告签订《产品生产质量、计价方式、货款回笼协议》,对原告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对被告产生效力。根据该协议,“如甲方(即被告)2个月内不发生业务往来,付清全部货款,并承担银行利率”,原、被告的最后业务往来发生于2018年8月,故被告应当于2018年10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清,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仅要求被告自2019年8月21日起开始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方面,因2018年的回笼协议约定承担“银行利率”,故应按此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后承担的银行利率应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保全保险费。因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造成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保全保险费为损失性质,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理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洛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577969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中市洛克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4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2元,由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失信被执行
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徐克选
案号:
(2023)苏0115执7342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1-31
限消法人或组织:
徐克选
案号:
(2023)苏0115执5144号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2-04
打开APP,查看全部28条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案号:
(2024)苏0115民初154号
开庭日期:
2024-03-05 09:3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合肥易历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
(2023)苏0115民初16077号
开庭日期:
2023-11-21 09:3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相关企业/人:
湖北三江博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南京荣达机电设备厂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南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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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20-10-17
当事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20-08-27
打开APP,查看全部10条法院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19)苏0111民初5022号
开庭时间:
2019年7月18日
相关企业/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Z某某X某某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
(2019)苏0114民初4872号
开庭时间:
2020年5月14日
相关企业/人:
Z某某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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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2)苏0115执2991号
被执行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2-06-09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5000000.0
案号:
(2023)苏0115执1501号
被执行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2-09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2834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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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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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名称:
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卷烟厂烟叶醇化库建设项目通风除湿系统采购及安装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区域:
安徽
招标名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组合式空调机组购置(B包)项目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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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招聘职位:
销售工程师(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面议
经验要求:
1年以上
学历要求:
不限
工作地点:
无锡市
招聘职位:
销售经理(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待遇:
面议
经验要求:
不限
学历要求:
本科
工作地点:
常州市
打开APP,查看全部0条招聘信息
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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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一种冷链运输的食品储藏箱
专利名称:
一种具有收氟功能的调温除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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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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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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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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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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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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