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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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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0955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成清波
注册资本
507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04-24
该企业位于深圳,属于 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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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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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大厦7D
附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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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6
成
成清波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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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194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31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24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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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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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7家
成清波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1996-04-24
注册资本:
507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1924312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31293F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103743072
营业期限:
1996-04-24到2031-04-24
核准日期:
2019-10-15
登记机关:
南山局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电脑元器件、机电设备、金属材料、文化办公设备、化工产品、通讯设备、电脑软件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脑软件开发;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铁路、高速公路和水电站;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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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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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成清波
关联企业25家
持股比例: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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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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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成清波
关联企业25家
总经理,董事长
钟
钟超圳
关联企业1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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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9-10-15
变更事项: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变更前
深圳市
福田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南塔11楼
变更后
深圳市
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大厦7D
2019-10-15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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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0年度
2021-08-25
2019年度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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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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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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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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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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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耀荣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玉彬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北路彩电工业区工业厂房401栋-01-512室
甘肃成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金林
注册资本:
15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10号(南苑小区统建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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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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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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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等关于民事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1-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吉林省智木润沣投资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贝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3-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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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吉04执恢16号
立案日期:
2024-05-21
执行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0008000.0
案号:
(2023)粤03执恢1232号
立案日期:
2023-11-09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335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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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信亿信公司、Z某某的意愿,本院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其作为本案二审第三人参与调解。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条款: 一、鸿港鑫泰公司股权纠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纠纷案) 1.2007年9月30日,甲方一(海联聚公司,下同)、甲方二(X某某,下同)与乙方二(中技公司,下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12月,甲方一、甲方二就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以乙方(鸿港鑫泰公司、中技公司、成城公司、成城达,下同)为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2017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当事人不服本案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61号。 2.甲方一、甲方二向法院申请追加甲方三(H某某,下同)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鸿港鑫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成城达借款纠纷案) 1.2007年3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丙方(Z某某,下同)签订了编号为2007固255036R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深圳分行向乙方一(鸿港鑫泰公司,下同)提供借款人民币1亿元。2011年,建行深圳分行因乙方一未能依约还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业已生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深中执字第3号[对应(2017)粤03执恢397号),下同]。 2,2017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粤03执恢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甲方四(亿信公司,下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合同正文: 协议各方经协商,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及成城达借款纠纷案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一、和解、调解总金额 和解总金额:协议各方同意,由甲方(海联聚公司、X某某、H某某、亿信公司,下同)与乙方以人民币6.5亿元的总金额(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调解金额人民币4亿元,成城达借款纠纷案和解金额人民币2.5亿元)对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及成城达借款纠纷案进行和解、调解,即乙方需按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5亿元。 二、和解、调解总金额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 2.甲方收到本条第1款约定的人民币2000万元当日,各方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根据本协议内容,按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同时制作、签署调解笔录,制作(2018)最高法民终61号民事调解书,甲、乙双方按照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调解所需文件,调解大致内容如下[具体内容以(2018)最高法民终61号民事调解书为准]: (1)本协议及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 (2)乙方在2018年9月30日前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4.5亿元。 (3)如果乙方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4.5亿元,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了人民币6.5亿元,甲方与乙方的债权债务清结。如果乙方没有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4.5亿元(不含首期款2000万元及第二期款1.8亿元),甲方同意乙方延期两个月支付(即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不构成乙方违约),在延期的两个月期间,乙方应按年化20%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如乙方没有在本协议及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或乙方依约合计支付2亿元后没有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另行支付人民币4.5亿元的,均视为乙方违约,股权转让纠纷案按(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乙方已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款项可以按(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冲抵,冲抵顺序为违约金、利息、欠款本金,另成城达借款纠纷案即(2013)深中执字第3号仍按(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民事判决书执行。 3.乙方如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支付人民币6.5亿元,则: (1)甲方四在乙方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合计支付人民币6.5亿元次日内将向法院申请解除因“鉴于条款二”所述债权(成城达借款纠纷案)项下的查封、冻结等全部限制、保全措施的全部文件、手续(该解封、解除抵押的文件、手续清单及内容均由乙方制订后提交给甲方)原件交给乙方,将解除因“鉴于条款二”所述债权对乙方名下土地、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及其对应的抵押登记的全部文件、手续(该解封、解除抵押的文件、手续清单及内容均由乙方制订后提交给甲方)原件交给乙方,并将对应的乙方的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全部归还乙方,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解封事宜,甲方无条件配合。同时,甲方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2013)深中执字第3号执行案件的结案申请; (2)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在乙方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6.5亿元次日内将向法院申请解除“鉴于条款一”所述债权(股权转让纠纷案)项下的查封、冻结等全部限制措施的全部文件、手续(该解封、解除抵押的文件、手续清单及内容均由乙方制订后提交给甲方)原件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关解封事宜,甲方无条件配合。 4.甲方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即本协议所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汕头市天泽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澄海农信社外砂分社 账号:*-*-*-*36 三、乙方按约向甲方在本协议中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6.5亿元和解、调解款后,视为乙方已实际向甲方清偿鉴于条款所述两项诉讼、执行纠纷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与相关方就本协议项下和解总金额的具体分配由其自行协商安排,与乙方无关,甲方或甲方任意一方不得以未足额取得上述诉讼、执行案件项下的清偿款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没有在本协议及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8亿元或乙方依约合计支付2亿元后没有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另行支付人民币4.5亿元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届时(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即生效,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鉴于条款一”所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即按该一审判决即(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执行、“鉴于条款二”所述成城达借款纠纷案即(2013)深中执字第3号仍按(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执行。 3.如甲方在收到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后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各方当事人已签订的本协议或甲方在乙方依约向甲方指定账户合计支付6.5亿元款项后不依约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届时甲方除了仍按人民币6.5亿元的总金额与乙方就上述两案件进行和解、调解还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亿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是甲方已经明确预见的,并且甲方自愿放弃对该约定违约金超出违约所损失的抗辩权。因甲方一不配合提交解封文件、手续导致的甲方违约,与甲方三、甲方四无关。 六、(2018)最高法民终61号诉讼案件一审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由甲方承担,二审上诉费由乙方承担;(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由甲方承担。 七、担保条款 丙方作为担保人,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认可本协议项下全部内容并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协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729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4300元,由海联聚公司、X某某、H某某、亿信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430元,减半收取1707215元,由鸿港鑫泰公司、中技公司、成城公司、成城达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311800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C某某、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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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成清波
案号:
(2022)粤03执恢784号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9-22
限消法人或组织:
成清波
案号:
(2022)粤03执恢279号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2-12-13
打开APP,查看全部14条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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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开庭公告
案号:
(2018)苏民初11号
开庭日期:
2021-03-31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相关企业/人:
江苏帝奥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C某某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华清电力有限...
案号:
(2020)粤01民初1861号
开庭日期:
2021-03-01 14:29:00
身份:
第三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相关企业/人:
L某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C某某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源星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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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19-11-06
当事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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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立案信息
案号:
(2017)粤01执异501号
开庭时间:
2017年11月3日
相关企业/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C某某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421号
开庭时间:
2019年6月18日
相关企业/人:
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
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C某某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Z某某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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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0)鄂01执1948号
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0-10-21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20213800.0
案号:
(2018)苏执38号
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18-10-17
执行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2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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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拍卖标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95%股权(实出资占有的股份为2.273%)
起拍价:
10089636.00元
拍卖日期:
2019-03-2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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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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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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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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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秦潮晓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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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妍拓亿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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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聚客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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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优乐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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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鸿蓉昭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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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琳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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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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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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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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