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集九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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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蒋宇
注册资本
3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03-06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商务服务业
020-3195****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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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悦汇城4B031~4B033铺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7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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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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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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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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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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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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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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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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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6家
蒋宇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23-03-06
注册资本:
3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CCYWLR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3MACCYWLR7F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3002909267
营业期限:
2023-03-06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3-03-06
登记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肉零售;外卖递送服务;;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餐饮服务;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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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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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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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宇
关联企业26家
执行董事,经理
王惠普
关联企业25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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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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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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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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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处罚(2023)247号
处罚类型: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粤集九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CCYWLR7F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403房自编号4B031、4B032、4B033铺法定代表人:蒋宇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证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号403房自编号4B031、4B032、4B033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购进40只袋装白切清远鸡作为店内菜品“粤集砂锅焗葱油鸡”的食材,存放于厨房冰柜冷藏层;包装袋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储存方法:0-4°C冷藏保存,保质期:6天”。5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鸡24只,均已过期。当事人承认5月10日正式开业以来共销售了16只。经调查,当事人店内菜单显示“粤集砂锅焗葱油鸡(半只)”售价为88元,违法所得为2816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进货单据、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3〕1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白切清远鸡制作菜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整(2,816.00);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整(52,816.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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