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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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海军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01-23
该企业位于鄂尔多斯,属于 商务服务业
0477-72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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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仁泽小区19号商业楼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16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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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1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5家
王海军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20-01-23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0QLJBP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26MA0QLJBP1T
纳税人识别号:
150626022052296
营业期限:
2020-01-23到2099-12-31
核准日期:
2022-09-22
登记机关: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对城市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土地储备、水利工程的投资;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土地整治服务;产业项目开发;设计、制作和发布户外广告;建材、钢材、水泥制品、砂石料销售。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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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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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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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
关联企业5家
董事长,其他人员
斯仁脑日布
关联企业9家
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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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9-22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 20000.【变更】
变更后
名称: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 100000.【变更】
2022-09-22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变更前
20000万元
变更后
100000万元
打开APP,查看全部6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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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绿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塔永嘎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仁泽小区19号商业楼
鄂尔多斯市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军
注册资本:
2087.3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南、乌审街西水厂北侧(五区)
打开APP,查看全部7家对外投资
受益所有人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乌财发(2022)119号
处罚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机关: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财政局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对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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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乌审旗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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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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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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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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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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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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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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