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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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余新华
注册资本
2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05-21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0571-648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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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大道1290号时代中心5幢1单元601-3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4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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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1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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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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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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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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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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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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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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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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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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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家
余新华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01-05-21
注册资本:
2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7303106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27730310641U
纳税人识别号:
330127000003437
营业期限:
2001-05-21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2-12-26
登记机关: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凭证经营);服务:盆景租摆与销售,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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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华
关联企业3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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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菊
关联企业1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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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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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华
关联企业3家
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嘉敏
关联企业2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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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12-26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22-12-26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余新华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余新菊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余嘉敏出资额:**万比例:**% 【退出】
变更后
名称:余新华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余新菊出资额:**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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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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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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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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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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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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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217号
处罚类型:
损害城市道路
处罚机关: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18日7时许,淳安千岛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为鼓山塘公园运输完苗木后,因其疏于管理,未履行车辆冲洗职责,致使粘带泥土的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即驶离,并在鼓山大道鼓山塘出口处遗留大片黄泥印迹,对城市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当日8时30分,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青溪新城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执法队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检查,黄泥印迹形成的区域面积合计10平方米。执法队员随即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并于同日10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日10时30分,执法队员前往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路面清洗恢复洁净。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鉴于《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未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公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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