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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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19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陈凯彬
注册资本
2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01-23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零售业
189243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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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0号自编103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23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2家
陈凯彬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8-01-23
注册资本:
2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5APH7R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PH7R36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6002366504
营业期限:
2018-01-23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0-08-19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药品零售;中药饮片零售;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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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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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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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彬
关联企业12家
执行董事
张燕君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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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0-08-19
变更事项:企业类型变更
变更前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变更后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20-08-19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准予章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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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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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罚(2023)281号
处罚类型: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281号当事人: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H7R36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黄村路120号自编103房法定代表人:陈凯彬2023年4月6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0号自编103房广州同顺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有销售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批号221002F)处方药的记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单据,不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称由于当天上班前执业药师临时请假,店长也没有重新安排,因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执业药师在岗,有销售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批号221002F)处方药的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3、《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进销存明细、执业药师注册证、《同顺堂2023年4月排班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3年5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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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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