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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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津津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06-29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房屋建筑业
1876716****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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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977室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9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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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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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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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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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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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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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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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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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8家
陈津津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21-06-29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住宅房屋建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2KHK9K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KHK9K7R
纳税人识别号:
330106001062193
营业期限:
2021-06-29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3-11-29
登记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木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地板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门窗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家具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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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津津
关联企业9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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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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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津津
关联企业9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汪刘海
关联企业3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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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12-21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姓名:陈津津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姓名:陈茜茜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退出】
变更后
姓名:陈津津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姓名:汪刘海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新增】
2023-11-29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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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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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决字(2022)第277号
处罚类型:
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条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处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内容:
浙江中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6月12日,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独墅湖社区通达路1301号中,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贰万肆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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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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