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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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孟镝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02-19
该企业位于台州,属于 专业技术服务业
0576-8878****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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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科创园88幢1201室(自主申报)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4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6家
孟镝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9-02-19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质检技术服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2DTMUE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2MA2DTMUE6R
纳税人识别号:
331002000198681
营业期限:
2019-02-19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2-04-25
登记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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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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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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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镝
关联企业6家
执行董事,经理
詹清
关联企业1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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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4-25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浙江格临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万比例:**% 【变更】 名称:张县华出资额:***万比例:**% 【退出】 名称:林汝云出资额:***万比例:**% 【退出】
变更后
名称:浙江格临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万比例:***% 【变更】
2022-04-25
变更事项:联络员备案
变更前
原联络员姓名:林汝云;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变更后
现联络员姓名:杨佳佳;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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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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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台州格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台椒市监处罚(2023)418号
处罚类型:
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1.当事人的技术负责人由毛**变更为詹*后,没有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的规定。2.当事人在对总氮进行测定过程中,编号为TZ220114号-13-221115-02的总氮样品忘记加入固定剂浓硫酸,不符合《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2012)方法标准要求。当事人在对化学需氧量进行测定过程中,进行氯离子含量的粗判时,其实际使用的硝酸银溶液的浓度、操作步骤均与《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盐酸法》(HJ828-2017)标准的要求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环保检查后及时改正,本局立案后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另外,样品忘记加入固定剂,主要影响样品保存时间,对最终检测结果影响不大;实际操作时的氯离子含量的粗判方法不符合标准,但也能粗判氯离子含量是否大于1000mg/L,基本不影响最后化学需氧量的检测结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对当事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2.对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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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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