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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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811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阮仲光
注册资本
351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09-27
该企业位于中山,属于 货币金融服务
0760-8588****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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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2期B2幢7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5/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8
查看更多
自身风险 1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4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3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家
阮仲光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1-09-27
注册资本:
351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典当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5829794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582979457D
纳税人识别号:
442000000518797
营业期限:
2011-09-27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1-06-11
登记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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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阮仲光
关联企业3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5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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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仲光
关联企业3家
经理,执行董事
郑子宏
关联企业48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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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1-06-11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
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2期B2幢5
变更后
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2期B2幢7
2015-03-06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金)变更
变更前
3000.000000
变更后
3510.000000
打开APP,查看全部2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11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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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张家边分公司
负责人:
冯振成
注册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大道十五号之十号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
负责人:
徐贺霖
注册地址:
中山市东区朗晴轩23幢1层3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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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与H某某关于典当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5-23
案件类型:
-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与H某某、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关于典当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6-21
案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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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4)穗仲中案字第8638号
开庭日期:
2024-08-19 09:0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X某某
案号:
(2021)粤2072民初22618号
开庭日期:
2022-05-09 00:00:00
身份:
第三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W某某Q某某中山市新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开庭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20)粤20执688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N某某
案号:
(2019)粤20执141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Y某某
打开APP,查看全部7条立案信息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153号
处罚类型:
市场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中山市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内容:
名称:中山市鸿盛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79457D法定代表人:阮仲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建设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中山市三乡镇西山村“将军头”的厂房一项目发包给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竣工面积为2135.04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1350000元。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10月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投入使用,于2023年5月8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上述厂房。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3102048号]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及附件(证号:建字第140042015060020号项目号:20154200)复印件、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业务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复印件、施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手托书、任职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8.1的标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圆整(¥27,000.0027,0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行政处罚
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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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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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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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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