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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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宇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2018-12-19
该企业位于乌鲁木齐,属于 住宿业
0991-420****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乌鲁木齐友好南路576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0
自身风险 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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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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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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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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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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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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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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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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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负责人: 
王宇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8-12-19
注册资本:
-
所属行业:
其他住宿业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MA78684U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3MA78684U25
纳税人识别号:
650103150027686
营业期限:
2018-12-19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3-05-18
登记机关: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住宿,中餐制售,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休闲健身活动,物业管理,旅游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洗涤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工艺品,糕点,月饼,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记录
2023-05-18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
变更后
王宇(总经理)
2023-05-18
变更事项: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变更前
李立新 【退出】
变更后
王宇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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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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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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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与新疆皓宇广传影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6-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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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Z某某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22-06-19
当事人:
Z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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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2)新0102执359号之一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新疆皓宇广传影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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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乌沙市监扬处(2021)27号
处罚类型:
特种设备
处罚机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经查,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76号在用的8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是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其中,8部压力容器超期(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2月)。当事人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导致在用8部压力容器超期未检,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在现场拍摄的图片1张。证明: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2.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南航明珠国际酒店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沙市监扬处告〔2021〕0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不能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虽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但因超期时间短,未造成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拟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处罚款31000元(叁万壹仟元)。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市商业银行惠来支行,账号0000007211122100018104(沙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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