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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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钟海群
注册资本
5183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2-07-14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房屋建筑业
0571-2960****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自身风险 15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4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2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9家
钟海群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1992-07-14
注册资本:
5183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住宅房屋建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7046124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22704612419N
纳税人识别号:
330122000022187
营业期限:
2000-10-20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0-09-08
登记机关: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河道疏浚工程施工、市政道路设施养护、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水泥预制件加工;水电安装;机械设备租赁、展览展示服务(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种植、销售:绿化苗木、花卉盆景;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工具、铝合金门窗、金属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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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群
关联企业12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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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群
关联企业5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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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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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群
关联企业12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钟定松
关联企业3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20-09-08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余立群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钟海群出资额:****.**万比例:**%
变更后
名称:余立群出资额:***.**万比例:**% 名称:钟海群出资额:****.**万比例:**%
2018-09-27
变更事项: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变更前
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变更后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打开APP,查看全部7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11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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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匠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锋华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岩桥村41号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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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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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
负责人:
钟定松
注册地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65幢3单元206室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负责人:
余愈胜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内2幢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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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L某某与台州市椒江鲜花港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6-30
案件类型:
-
江山市隽逸苗木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关于民事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8-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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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4)浙1002民初2438号
开庭日期:
2024-05-16 14:45: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J某某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号:
(2024)浙0182民初1449号
开庭日期:
2024-05-07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H某某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D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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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W某某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19-10-24
当事人:
W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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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3)浙1002民初1929号
开庭时间:
2023年5月8日
相关企业/人:
L某某台州市椒江鲜花港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号:
(2021)浙0122民初1619号
开庭时间:
2021年5月27日
相关企业/人:
杭州昌元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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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3号
处罚类型:
(杭州)对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3号。二、案件名称: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三、被处罚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四、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是西兴北单元B1/B2-07-1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与启智街交叉口东北侧,工地北侧20米处是新洲花苑小区。2021年05月25日22时24分,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处项目工地进行地上五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1台,振动泵2台,混凝土运输车2辆,施工人员12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值为60.7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5.7分贝,该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兴中队执法人员朱读文、孔伟祥于2021年05月25日22时24分依职权检查时发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依法进行检查、拍照取证、现场测量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值,并现场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550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219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属于一年内第六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26日23时3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五、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六、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已将行为次数作为违法情形标准的,不再重复适用。”的规定。七、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九、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26号
处罚类型:
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是西兴北单元07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的承包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月启智街交叉口东北侧。2021年05月17日22时55分,当事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地上地上一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1台,振动泵2台,混凝土运输车2辆,施工人员11人,测得施工噪声值为58.9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9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队员依法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548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215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五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5月18日22时3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罚款数额计算公式:5000+5000*(x-55)/5)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已将行为次数作为违法情形标准的,不再重复适用。”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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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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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名称:
西兴北单元B1/B2-07-1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程
所属区域:
浙江
招标名称:
长睦单元A1/A4/A5-13地块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室外附属工程的中标结果公示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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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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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一种建筑工程用无水扬尘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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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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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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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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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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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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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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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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