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桥头饭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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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金昌盈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2002-09-03
该企业位于温州,属于 住宿业
0577-6745****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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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0
自身风险 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4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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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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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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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认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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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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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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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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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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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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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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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负责人: 
金昌盈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02-09-03
注册资本:
-
所属行业:
其他住宿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74506489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4745064893E
纳税人识别号:
330324000035201
营业期限:
2002-09-03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1-06-21
登记机关: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变更记录
2021-06-21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变更前
住宿、提供茶水服务(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餐饮服务(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餐饮服务许可证、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变更后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018-08-28
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前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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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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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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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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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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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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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永公(桥)行罚决字(2021)02181号
处罚类型:
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桥头饭店分公司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处罚机关:
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05日,浙江诚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桥头饭店分公司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处罚(2023)195号
处罚类型: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机关: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要求,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标准指标为≤500mg/kg,被抽样批次凉拌海蜇中实测值为1.08*103mg/kg。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拌海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向我局提供食品原料供货商的证照信息与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参照《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销售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铝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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