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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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施双全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7-28
该企业位于泉州,属于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38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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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城厢镇涝港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6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2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2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5家
施双全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5-07-28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6115655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46115655370
纳税人识别号:
350524100018762
营业期限:
2005-07-28到2035-07-27
核准日期:
2016-04-13
登记机关: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及零配件销售。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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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双全
关联企业5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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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章
关联企业6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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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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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双全
关联企业5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白金章
关联企业6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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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6-04-13
变更事项:增、补、换照
变更前
副本数:1 本
变更后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4-09-18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一般经营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气瓶及零配件销售。许可经营项目: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该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限至2015年4月13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
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气瓶及零配件销售。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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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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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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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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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三洋供应站
负责人:
杨进中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芦田镇三洋村
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员潭供应站
负责人:
谢明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员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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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福建省安溪县源丰液化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处罚(2023)27号
处罚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8月2日,我局收到上级通报,当事人对编号“0583072142”和“0583983100”的条码一天多次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两个条码。在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对多次充装的7号秤和10号秤进行现场测试,并通过当事人使用的“气体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充装记录,测试均为正常。同时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系统查询2022年8月2日编号“0583072142”和“0583983100”的条码的充装记录,显示“0583072142”当天充装128次,“0583983100”当天充装141次,与执法人员利用“泉州市气瓶登记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一致。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一家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依法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当事人充装气瓶流程是在气瓶送达充装站,工作人员会核对气瓶信息〔厂家的相关信息,检验信息等〕,通过外观检查气瓶是否合格,再将气瓶搬运至充装秤上称重,工作人员在充装时,抓取气瓶扫描瓶身条码,扫描后气瓶信息及充装记录会上传到“气体登记管理系统”,最后进行充气。另查,当事人员工白庆火为了图方便,加快进程,从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将“0583072142”和“0583983100”的两个条码用磁铁吸附在机器旁,在充装气瓶时都直接扫上述两个条码,导致系统记录的充装记录与实际进行充装的气瓶条码不符,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再查,案发前,当事人在经营行为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传虚假的气瓶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现已整改完成涉案违规充装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林桂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宜;3.《泉州充装数据异常的单位》1份,证明案件来源;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及情况;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罚告〔2023〕ZFDD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认为:当事人充装气瓶时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将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上传到气瓶信息平台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和8.6.3“充装检查与记录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行为: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罚告字(2020)198号
处罚类型:
违反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处罚机关:
城厢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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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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