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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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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644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负责人
孙昌成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2010-05-28
该企业位于盐城,属于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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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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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路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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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0/高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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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78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379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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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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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负责人:
孙昌成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0-05-28
注册资本:
-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5558955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3555895549M
纳税人识别号:
320923000098712
营业期限:
2010-05-28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2-06-08
登记机关:
阜宁县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建筑五金销售;房屋租赁、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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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3年度
2024-01-04
2022年度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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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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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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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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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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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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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W某某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8-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恒合贸易有限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Z某某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4-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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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3)苏0923执恢727号
立案日期:
2023-10-17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9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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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甲方以资拍方式依法取得位于东:至粜大港驳岸线;西:至上海路道路红线;南北址130米;北:至长春路道路红线。编号为地字第2010048号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20100328-2。2、该地块土地面积为6412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50年5月13日。3、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天鹅国际商业中心【暂定名】。第二条认购标点及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以下房产:天鹅国际商业中心商铺商业平台A12号铺面(以下统称“该物业”)该建筑面积暂定为27.79平方米(最终以房产部门测绘实际交付为准)。乙方认购该物业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5元),于签认购书时付清。乙方按下列第2种方式按期付款:2、按揭付款(1)乙方于2013年9月10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2)乙方付清前述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2013年10月10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如在规定时间未办妥按揭手续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办妥按揭手续之日止。乙方应当按以上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开户行:中行阜宁新区支行,帐户名称: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帐号498859947937);第三条、须知条款:(1)自本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即:2013年9月10日前,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须携带本认购书、定金收据、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上述该物业首期应付款额到【天鹅国际商业中心】售楼部,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若乙方放弃或逾期不至,视为乙方违约并放弃本认购书项下的全部权利,本认购书即行终止。甲方除对乙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外,并有权将乙方认购的物业另行处置。(2)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签约手续的,代理人需出示乙方亲自授权委托书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可替乙方代办各种手续。(3)乙方确保其提供的资料、住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无误,如需更改须及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书面告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住址、联系方式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无6法与乙方联系,以及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送达的,由此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己了解所认购物业的详细情况,并阅读和理解本认购书的全部内容。(5)本认购书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第四条、本认购书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本认购书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甲方栏盖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孙昌成”印章。乙方栏王为怀签名。落款日期均签署为“2013.9.3”2013年9月3日,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出具的收据主要内容为:交款单位王为怀,收款方式据,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收款事由天鹅国际商业中心A12房款(商业平台)。收据上盖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9月12日,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出具的收据主要内容为:交款单位王为怀,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肆佰伍拾元,¥188450.00,收款事由天鹅国际A12房款(商业平台)。收据上盖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陈少卿;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与刘凯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72016年12月16日,对王为怀缴纳的购房款,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开具4884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王为怀签订的《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认购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王为怀未按照《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于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支付490000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2013年10月10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原告王为怀的该行为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若乙方(王为怀)放弃或逾期不至,视为乙方违约并放弃本认购书项下的全部权利,本认购书即行终止。甲方(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除对乙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外,并有权将乙方认购的物业另行处置”的合同终止情形。且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将案涉房屋设定抵押,并于2016年12月6日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已对案涉房屋另行处置,《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认购协议书》已实际终止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认购协议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提出不同意解除《天鹅国际商业中心认购协议书》的辩解意见,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由于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抗辩没有收到300000元定金,其开具的收据明确为购房款,且原告违约在先,故对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的协议已终止,原告主8张返还购房款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确认已收王为怀购房款488450元,故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王为怀购房款488450元。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违约,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难以认定。鉴于原告违约在先,故对原告要求以日万分之五计算返还购房款利息的主张,由于缺乏依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返还购房款的利息可自原告向被告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主张权利即向本院起诉之日的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富翔公司对被告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没有与富翔公司签订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富翔公司对富建城南新区分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返还原告王为怀购房款4884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为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4135元,由原告王为怀负担7492元,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负担6643元。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S某某、W某某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0089.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88%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S某某、W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5元,减半收取计95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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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孙昌成
案号:
(2023)苏0923执恢727号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6-25
限消法人或组织:
孙昌成
案号:
(2021)苏0923执2817号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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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1)苏0923民初3915号
开庭日期:
2021-07-28 09:05: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企业/人:
G某某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案号:
(2020)苏0923民初1951号
开庭日期:
2020-07-02 09:26: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S某某
Z某某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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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0)苏0923民初1951号
开庭时间:
2020年7月2日
相关企业/人:
S某某
Z某某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案号:
(2021)苏0923民初3915号
开庭时间:
2021年7月28日
相关企业/人:
G某某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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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21)苏0923执2817号
被执行人: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立案时间:
2021-10-19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201987.0
案号:
(2020)苏0923执1368号
被执行人: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城南新区分公司
立案时间:
2020-07-15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499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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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列入日期:
2019-07-09
列入原因: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移出日期:
-
移除原因:
-
列入日期:
2016-07-01
列入原因: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移出日期:
-
移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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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
拍卖标的:
阜宁县天鹅国际商业中心9幢A203、A204室房屋
起拍价:
¥704,701.2
拍卖日期:
00-00-00 00:00:00
拍卖标的:
阜宁县天鹅国际商业中心9幢A201、A202室房屋
起拍价:
¥975,420.6
拍卖日期:
00-00-0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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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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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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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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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区众源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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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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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和睦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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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化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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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博远农机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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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数科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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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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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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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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