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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重庆大足郭昌毕骨伤科医院有限公司
获取信用报告
浏览:7519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郭小敏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1-14
该企业位于重庆,属于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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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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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社区累丰路区残联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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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重
重庆洪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3
家
郭
郭小敏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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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2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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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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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5家
郭小敏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01-14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专科医院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5U4EDM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5MA5U4EDM6L
纳税人识别号:
500225008478950
营业期限:
2016-01-14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2-09-02
登记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医院管理;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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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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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重庆洪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3家
持股比例: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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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郭小敏
关联企业10家
持股比例: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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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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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郭小敏
关联企业10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傅
傅孝文
关联企业14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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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9-02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章程备案
变更后
章程备案
2022-09-02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张永平,刘明华,潘先彬,黄伟,李大川,郭小敏,重庆洪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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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3年度
2024-02-28
2022年度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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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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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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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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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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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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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3)渝0111民初2294号
开庭日期:
2023-05-05 00: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重庆志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大足郭昌毕骨伤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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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4)81号
处罚类型: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罚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详见〔2023〕184号财物清单);2、罚款2000.00(大写:贰千元整)。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决定书文号:
渝大足市监处字(2023)500号
处罚类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处罚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责令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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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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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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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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