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信宝APP
AI商业调查工具
登录/注册
打开APP
河
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
获取信用报告
浏览:3718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李振朝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04-28
该企业位于许昌,属于 医药制造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1803999****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大道22号(夏都办)
附近企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3
河
河南四时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家
李
李振朝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
家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家
李振朝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8-04-28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中药饮片加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4566GE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81MA4566GE4H
纳税人识别号:
411081000157610
营业期限:
2018-04-28到2028-04-27
核准日期:
2022-03-24
登记机关: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中药饮片、中药提取、保健食品、外用喷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固体饮料茶、其他饮料类(植物饮料)】、代用茶、压片糖果、其他(阿胶、阿胶糕、阿胶糕(玫瑰花味)加工生产和销售;中药材议购议销,中成药、预包装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净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股东信息
查看更多
河
河南四时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1家
持股比例:
XX.XX%
前往APP查看
李
李振朝
关联企业3家
持股比例:
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股东信息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主要人员
查看更多
李
李振朝
关联企业3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万
万鹏飞
关联企业4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主要人员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变更记录
2022-03-24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22-03-24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宋沛基
【退出】
张占举
【退出】
变更后
万鹏飞
【新增】
李振朝
【新增】
打开APP,查看全部13变更记录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企业年报
2023年度
2024-03-19
2022年度
2023-03-08
打开APP,查看全部6条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社保人数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工资分布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同业分析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受益所有人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疑似实控人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禹市监处(2022)294号
处罚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处罚机关: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决定书文号:
许市监处罚(2024)0146号
处罚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转办单显示:市局《关于食品生产违法线索移交处理的通知》,在省局组织的保健食品体系检查中,发现禹州市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对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生产的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生产批号:20231115、生产日期:20231116、生产企业: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5g*20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116,共计40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出具委托手续,委托万鹏飞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并提供人参沙棘固体饮料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被委托人万鹏飞与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了联系,在2024年1月30日,再次出具委托手续,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询问中,被委托人万鹏飞对2023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公司仓库生产的“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生产批号:20231115、生产日期:20231116、生产企业: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116”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案件调查期间下达的多次执法文书未一直配合接受调查进行了说明。2024年2月5日,当事人提供其上述食品的生产记录材料一份。2024年2月7日,当事人再次向我单位提供情况说明一份,显示上述食品正常出厂价为6元。期间,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40盒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生产批号:20231115、生产日期:20231116、生产企业: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上述40盒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食品合格。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执法人员在2023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生产批号:20231115、生产日期:20231116、生产企业:河南龙港药业有限公司)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116,其行为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该食品正常出厂价为6元,共计40盒,合计货值金额2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取证以及违法等事实。证据三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资格。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的确认。证据五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生产记录材料一份,证明其生产情况。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据七其他材料。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行政处罚告知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2024年4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许市监罚告〔2024〕ZJ3-01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并前往其厂区调查,未配合我单位调查。在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当事人其委托人万鹏飞与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了联系,说明因家中有事未接受调查,并再次出具委托手续配合调查。其次,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中,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严把质量关,经综合考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3)版》(8.1.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神农微通正气饮人参沙棘固体饮料40盒;2、罚款51000元。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行政处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历史信息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更多(…)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新注册企业
日
日照市岚山区共赢农业专业合作社
存续
鱼
鱼台县港澳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
金
金湾美港绿能高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
道
道孚恒泰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
景
景县祥鑫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昆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耳馆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
滨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麦丰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
上
上海昊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厦
厦门松泰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
湖
湖南常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推荐企业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中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存续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存续
广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更多数据请下载启信宝APP
用户可以在APP查看更多企业维度数据,还可以查看企业图谱、股权结构、股权穿透图、十大受益人、企业关系等
下载启信宝APP
打开APP,查看详细信息
确定
目录
企业信息
联系方式
股东高管
启信风险
关联关系分析
历史信息
新注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