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时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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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冬彦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1-27
该企业位于北京,属于 商务服务业
010-8589****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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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菖蒲河沿9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
自身风险 21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家
赵冬彦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01-27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003CLY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3CLY86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5020616374
营业期限:
2016-01-27到2036-01-26
核准日期:
2022-04-18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电脑动画设计;摄影、扩印服务;产品设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销售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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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铁
关联企业12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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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彦
关联企业4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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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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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彦
关联企业4家
执行董事,经理
张永铁
关联企业12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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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04-18
变更事项:住所
变更前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1幢5526号
变更后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7号楼6701
2019-08-01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
张永铁 【退出】
变更后
赵冬彦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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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7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品牌产品
名称:
盈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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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信息
-
竞品名称:
花样年集团
产品简介:
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综合型企业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茂业商业
产品简介:
综合性商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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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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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时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寅生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1幢1层108号
沃客家企业运营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健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1幢5层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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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对手
-
竞品名称:
花样年集团
竞品简介:
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综合型企业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竞品名称:
茂业商业
竞品简介:
综合性商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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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盈时新城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盈金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7-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L某某与百世佳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9-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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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冀0824执恢488号
立案日期:
2024-05-15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600000.0
案号:
(2024)冀0824执恢489号
立案日期:
2024-05-15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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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316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和《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 二、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54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16.6%标准计算; 三、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款484767539.41元(含拖欠的进度款25427万元)及以484767539.4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息金额601.5万元以及以60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四项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迎宾北路东侧、孤山北路北侧的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盈时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7993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27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00000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承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316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和《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 二、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54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16.6%标准计算; 三、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款484767539.41元(含拖欠的进度款25427万元)及以484767539.4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燕郊空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贴息金额601.5万元以及以60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四项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迎宾北路东侧、孤山北路北侧的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盈时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7993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27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00000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承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316项目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一》和《316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 二、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以254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16.6%标准计算; 三、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款484767539.41元(含拖欠的进度款25427万元)及以484767539.4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燕郊空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贴息金额601.5万元以及以60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2、3、4项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迎宾北路东侧、孤山北路北侧的燕郊科技商贸物流港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盈时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2、3、4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2、3、4项债务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被告Z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2、3、4项债务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7993万元本息范围内向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27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800000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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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赵冬彦
案号:
(2023)沪74执109号
执行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1-07
限消法人或组织:
赵冬彦
案号:
(2023)冀10执157号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04-17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案号:
(2022)冀10民终5910号
开庭日期:
2022-09-26 00:00:00
身份:
被上诉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盈时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
(2022)沪民终65号
开庭日期:
2022-09-01 00:0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百盈金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盈时新城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Z某某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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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Z某某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22-07-17
当事人:
Z某某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22-07-17
打开APP,查看全部8条法院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20)沪74民初3125号
开庭时间:
2021年6月8日
相关企业/人:
盈时新城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盈金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城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
(2019)冀民初35号
开庭时间:
2020年1月7日
相关企业/人: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世金谷实业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盈时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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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招聘职位:
营销总监(滦平项目)
薪资待遇:
10000-20000
经验要求:
5年以上
学历要求:
大专及以上
工作地点:
承德市
招聘职位:
营销总监(滦平项目)
薪资待遇:
10000-20000
经验要求:
5年以上
学历要求:
大专及以上
工作地点:
北京市
打开APP,查看全部0条招聘信息
历史信息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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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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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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