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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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昌祥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11-13
该企业位于温州,属于 房地产业
178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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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INC国际新城展厅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76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3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9家
王昌祥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20-11-13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MA2JC3A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6MA2JC3A3XF
纳税人识别号:
330326000382627
营业期限:
2020-11-13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0-11-13
登记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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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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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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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祥
关联企业39家
经理,执行董事
赵甲东
关联企业59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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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4-06-13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姓名:刘忆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王昌祥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 经理; 姓名:叶友谷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退出】
变更后
姓名:刘忆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王昌祥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 经理; 姓名:赵甲东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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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开庭公告
案号:
(2024)浙0326民初3265号
开庭日期:
2024-07-02 15: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
相关企业/人:
湖南固尔邦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23)浙0326民初5192号
开庭日期:
2023-11-09 09: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P某某H某某温州弘茂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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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75号
处罚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没有在广告中注明的
处罚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通过《温州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内容“将建设一座九年一贯制公办名校,签约平阳中学&华师教育,并引入省一级特色示范中学平阳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优质教育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属于对规划建设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当事人发布广告单页中“央企金茂母公司中化集团实力雄厚,1950年由周总理签署成立”、“包赞巴克操刀设计的城市剧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其中广告单页使用周总理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单页中未显著标明在建的学校及其他市政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属于对规划中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事实。当事人通过金茂鳌江国际新城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内容含有“平阳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潘某某、平阳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余某,鳌江镇党委副书记赵某等名义和形象”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和对规划建设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作误导宣传。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通过《温州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地产广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大量证据材料,2022年3月28日违法广告,属于初次违法,违法广告时间仅28天,《温州日报》也于2022年4月25日主动删除整改,违法时间短,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这一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调查,主动提供大量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这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对规划或建设中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调查,主动提供大量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这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温州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将建设一座九年一贯制公办名校,签约平阳中学&华师教育,并引入省一级特色示范中学平阳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优质教育资源”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广告单页含有“央企金茂母公司中化集团实力雄厚1950年由周总理签署成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含有“包赞巴克操刀设计的城市剧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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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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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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