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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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522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葛永刚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02-27
该企业位于承德,属于 房地产业
031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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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镇建设街南一栋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5/高管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6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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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26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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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4家
葛永刚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8-02-27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6720686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5672068622Q
纳税人识别号:
130100000089324
营业期限:
2008-02-27到2028-02-26
核准日期:
2019-02-14
登记机关:
承德市隆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需专项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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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永刚
关联企业6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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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保华
关联企业4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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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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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永刚
关联企业6家
经理,董事长
李万成
关联企业5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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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9-02-14
变更事项:财务负责人
变更前
葛宝华 ***
变更后
葛永刚 ***
2019-02-14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
葛保华 【退出】
变更后
葛永刚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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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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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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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化分公司
负责人:
贾伪
注册地址:
隆化县隆化镇康居园小区B座6号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区分公司
负责人:
贾伪
注册地址:
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滦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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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C某某与L某某、M某某、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0-10-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L某某、N某某、L某某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19-10-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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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刘成忠、M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陈东仙欠款本金4,052,800.00元及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960,000.00元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原审原告利息;另外2,092,80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原审原告逾期给付利息);二、原审被告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审原告陈东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90.00元,诉前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0,690.00元,由原审被告刘成忠、M某某承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弘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借款担保责任。根据原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原审被告刘成忠在隆化县建友家园项目开发中,作为该公司在项目中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办理一切事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其使用涉案的弘运公司的公章对外进行商品房预售备案、房屋租赁、出具收款收据、出具证明材料等行为,部分材料中已经得到弘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使被上诉人陈东仙有理由相信弘运公司对刘成忠进行了授权,所以弘运公司对加盖该公章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刘成忠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再审上诉人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90元,由再审上诉人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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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葛保华
案号:
(2021)冀0825执145号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1-09-24
限消法人或组织:
葛保华
案号:
(2020)冀0825执恢177号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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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18)冀0825民初3087号
开庭日期:
2018-10-26 09: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相关企业/人:
L某某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
(2019)冀08民再33号
开庭日期:
2019-06-13 11:00:00
身份:
上诉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企业/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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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M某某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18-03-25
当事人:
M某某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17-12-07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法院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18)冀0825民初3087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L某某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
(2018)冀0802民再10号
开庭时间:
2018年11月7日
相关企业/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M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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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
案号:
(2019)冀0802执1485号
被执行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19-07-15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4052800.0
案号:
(2021)冀0825执145号
被执行人:
河北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1-03-26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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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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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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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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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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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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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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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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