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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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孙京华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8-05
该企业位于宝鸡,属于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0917-353****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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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区千河工业园区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1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1家
孙京华
经营状态:
开业
成立日期:
2016-08-05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MA6X981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1MA6X9813X3
纳税人识别号:
610301100070044
营业期限:
2016-08-05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19-04-08
登记机关: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环保机械设备制造;钢结构制作及销售;金属材料、粉煤灰、水泥、白灰的销售;加气砼切块、水泥砖、加气砼墙板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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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京华
关联企业11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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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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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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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京华
关联企业11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孙敏
关联企业5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19-04-08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建材及装饰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环保机械设备制造 钢结构制作及销售 金属材料及建筑安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环保机械设备制造 钢结构制作及销售 金属材料、粉煤灰、水泥、白灰的销售 加气砼切块、水泥砖、加气砼墙板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4-08
变更事项:其他企业基本信息
变更前
原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工业园区(东纬三路南侧、大唐运煤专线以东)),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变更后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工业园区(东纬三路南侧、大唐运煤专线以东)),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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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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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高新市监处罚(2022)45号
处罚类型: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处罚机关: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处罚内容: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没收违法生产未售出的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23.31立方米(已销售的367.69立方米产品已粉碎);3、处罚款162060.5元,4.没收违法所得88927.7元,罚没款合计250988.2元。本处罚决定做出之前,本局已于2022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听告(2022)G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由于持续不断疫情影响,造成公司裁员、亏损、欠债、停工停产等,经营十分困难。目前疫情形式严峻复杂,我市经济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软弱三重压力,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8月1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局2022年10月19日下发了《关于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做到执法方式适当、措施适当、决定适当等。考虑大的经济环境和当事人的实际困境,建议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没收违法生产未售出的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23.31立方米(已销售的367.69立方米产品已粉碎);3、处罚款81030.25元,4.没收违法所得88927.7元,罚没款合计16995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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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宝鸡奇峰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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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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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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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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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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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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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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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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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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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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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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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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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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