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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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蒋桂莲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05-14
该企业位于广州,属于 专用设备制造业
020-233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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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龙岗路9号4栋302室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3/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36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4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7
自身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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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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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2家
蒋桂莲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2-05-14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5961687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96168727W
纳税人识别号:
440126000286783
营业期限:
2012-05-14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3-11-06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日用杂品制造;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金属结构件设计服务;干燥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产品设计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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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桂莲
关联企业36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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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淦
关联企业42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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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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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桂莲
关联企业36家
经理,执行董事
蒋本才
关联企业7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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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11-06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准予章程备案
2023-11-06
变更事项: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变更前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38号二楼(自主申报)
变更后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龙岗路9号4栋302室
打开APP,查看全部16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11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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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
廖可宗
注册地址:
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111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综合仓储物流项目F2栋4层26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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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6号
处罚类型:
其他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6168727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路3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蒋桂莲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两份:(1)《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电监2022-08-0218),(2)《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电监2022-08-0013)。上述报告中,标示由广州市赛豪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搅拌机(型号:SZM-20)”和“绞肉机(型号:XZAT-12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8、10、12、14项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38-2008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商业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负责人黄某在现场签收了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承认确有销售过上述报告中对应名称、型号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室、车间、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对应名称和型号的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产品的采购单、送货单、销售情况表、收款收据等资料。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和2022年9月2日分两次从广州旭众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购入“搅拌机(型号:SZM-20)”3台并售出,采购单价均为1824元/台,售出价格为2280元/台,利润为456元/台,销售额6840元,违法所得1368元,货值6840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从广州旭众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购入“绞肉机(型号:XZAT-12A)”2台并售出,采购单价均为1504元/台,售出价格为1880元/台,利润为376元/台,销售额3760元,违法所得752元,货值3760元。上述产品销售额10600元,违法所得2120元,货值10600元。上述产品当事人已无库存,采购单、送货单、销售情况表、收款收据等资料已向我局提供。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电监2022-08-0218、No:电监2022-08-0013)、采购单、送货单、销售情况表、收款收据等材料证实。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搅拌机(型号:SZM-20)”和“绞肉机(型号:XZAT-12A)”严重不合格项目超过三项,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基准表四第14项“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三项及三项以上的;”的规定,属于从重情节,可以选择从重处罚。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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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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