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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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陶永纯
注册资本
3036.13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06-16
该企业位于白银,属于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0943-86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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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冶金路90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高管6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75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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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4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68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2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25家
陶永纯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3-06-16
注册资本:
3036.13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509148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4007509148991
纳税人识别号:
620400000000149
营业期限:
2003-06-16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3-05-31
登记机关: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保险代理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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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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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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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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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永纯
关联企业25家
董事长兼总经理
冼振源
关联企业17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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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05-31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2700万元 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3004.8600万元
变更后
白银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2700万元 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3004.8600万元
2023-05-31
变更事项: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备案
变更前
营业期限: 2003-06-162023-06-16
变更后
营业期限: 长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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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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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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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器具销售中心
负责人:
张林雄
注册地址:
白银市银山小区南二层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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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关于行政批准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0-07-3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关于行政批准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19-12-0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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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1)甘0402民初4918号
开庭日期:
2021-11-25 16:32:00
身份:
被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白银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有限公司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号:
(2021)甘71行终7号
开庭日期:
2021-03-25 14:37:00
身份:
被上诉人
案由:
行政批准
相关企业/人: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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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19)甘7101行初344号
开庭时间:
2019年11月21日
相关企业/人: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号:
(2020)甘71行终15号
开庭时间:
2020年3月26日
相关企业/人: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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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白市监罚(2023)19号
处罚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处罚机关: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当事人向用户收取高空安装作业费的人民路91号楼和85号楼位于白银城区中心地带,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当事人收取高空安装作业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且安装的立管在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9年6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中明确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当事人收取高空安装作业费属于为保障用户通气的施工费用,已纳入燃气工程安装费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中“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的规定,当事人向新安装天然气的用户收取高空安装作业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了多收价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7200元的0.6倍的罚款4320元(大写: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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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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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名称:
白银市工业学校白银市工业学校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装工程
所属区域:
甘肃
招标名称:
白银市工业学校白银市工业学校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装工程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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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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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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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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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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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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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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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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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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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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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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