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获取信用报告
浏览:4982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朱永红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09-12
该企业位于天津,属于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39574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观海道1001号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322房间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5/高管3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
查看更多
自身风险 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4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7家
朱永红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6-09-12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MA05L07J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5L07J6M
纳税人识别号:
120116000496861
营业期限:
2016-09-12到暂无
核准日期:
2024-06-07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港口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查看更多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周晨威
关联企业2家
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5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查看更多
朱永红
关联企业17家
执行董事
周晨威
关联企业2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24-06-07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船舶港口服务 售电业务 为船舶提供供电服务 码头开发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船舶港口服务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租赁 充电控制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9-10-22
变更事项:一般经营项目
变更前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为船舶提供供电服务 码头开发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船舶港口服务 售电业务 为船舶提供供电服务 码头开发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打开APP,查看全部37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8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受益所有人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P某某与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11-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Y某某与上海鹏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孙毅、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19-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法律文书
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将实质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债务限额):甲方1以其所持有的所有的华海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担保;甲方2以其所持有的华海公司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进行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以599万元为基数*其在华海公司占股比例);甲方3以其所持有的华海公司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进行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以599万元为基数*其在华海公司占股比例);甲方4以其所持有的华海公司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进行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以599万元为基数*其在华海公司占股比例);乙方以其所持有的所有的华海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担保(荣信电气要求担保12000万元的担保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另外向荣信提供担保)。二、乙方承诺将为华海公司提供2000万元垫付款,华海公司在实施《天津国际邮轮母港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总承包合同》时,如对外支付各类款项或经营费用有缺口时,由乙方支付垫付款付款至华海公司财务,但金额应以2000万元为限。三、甲、乙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本协议签订后,项目开工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559万元至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应立即归还各出借人,由乙方所支付至公司的559万元款项纳入项目成本”;该559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除股东Z某某99万元借款外,其余460万元借款分三批次前归还,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股东P某某160万元借款,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股东P某某和S某某借款的50%即150万元整,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股东P某某和S某某借款的501%即150万元,以上款项由乙方付至华海财务,并按甲方2,甲方3,甲方4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归还各出借人。......五、甲、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因原股东均未实缴资本金即实缴资本金为0元,故现修改为:S某某、P某某、Z某某向乙方转让占华海公司20%、20%、19%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为0元。六、《股权转让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审理中,P某某与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一致确认,天津邮轮母港岸电项目在华海公司的股权变更后即由日月星公司实际运营。另P某某还称,天津邮轮母港岸电项目目前已经完工。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则称,天津邮轮母港岸电项目尚未全部完工。另,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还称,其所主张的付款条件即需P某某等人需完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第十条项下的义务,其中主要是2018年的补贴尚未领到。对此,P某某则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日月星公司的付款系以第十条项下的义务为前提的,更未约定须保证获得补贴;另2018年、2019年的补贴政策有所变化,但也已在报批中,故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其的原因导致补贴尚未拿到的。以上事实,有P某某提供的银行凭证、《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合作补充协议》,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审理中,日月星公司提供其自制的付款明细及银行回单复印件以佐证其在受让股权后在华海公司实际投入的费用共计733961元。经质证,P某某对前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华海公司对此则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记载,该合同所约定并非仅股权转让事宜,而是包括债权债务处理、天津邮轮母港岸电项目运营等在内的合同。合同中既约定了P某某等原股东出借给华海公司的借款的处理,也约定了P某某等人所需取得的手续,其中包括关于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8年度奖励资金申请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制作及申请提交至审批通过获得补贴。审理中,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称日月星公司向华海公司支付款项,再由华海公司以此偿还借款是附条件的,即需完成包括前述2018年度奖励资金在内的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对此,P某某则不予认可。首先,各方一致确认日月星公司已于股权转让后即实际负责《股权转让合同》所涉的天津邮轮母港岸电项目的运营,其中P某某更是表示该项目已完工。其次,《股权转让合同》中未见有约定日月星公司向华海公司付款,再由华海公司以此偿还借款是附条件的,且所附条件为完成包括前述2018年度奖励资金在内的相关手续。且从《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日月星公司向华海公司付款,再由华海公司以此偿还借款的履行时间为协议签订后、项目开工后的7个工作日,也可推知各方之间并未就付款附有条件。再者,各方在2018年12月签订的《股东合作补充协议》中对付款时间进行重新约定,其中也未见有附条件的约定。由上,在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情况下,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的上述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也即,P某某要求日月星公司、华海公司按约支付、偿还款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也即,日月星公司向华海公司支付360万元,再由华海公司将该款偿还给P某某。至于利息,各方虽未就此进行约定,但约定了履行的期限,故P某某要求支付以36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6月1日起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该利息损失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中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应由日月星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60万元,并由被告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收款后即偿还给原告P某某。二、被告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P某某,原告P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失信被执行
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朱永红
案号:
(2021)苏0506执5949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2-01-13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案号:
(2020)苏0506民初1360号
开庭日期:
2020-11-10 13:3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企业/人:
P某某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2021)苏05民终5117号
开庭日期:
2021-05-21 00:00:00
身份:
上诉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企业/人:
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P某某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开庭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19)沪0117民初12746号
开庭时间:
2019年12月9日
相关企业/人:
Y某某上海鹏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S某某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2020)苏0506民初1360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P某某苏州日月星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立案信息
终本案件
案号:
(2021)苏0506执5949号
被执行人: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1-11-05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3635600.0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终本案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津经国税罚﹝2017﹞202号
处罚类型: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处罚内容:
违反税收管理
打开APP,查看全部0条行政处罚
股权出质
登记编号:
120118000727
出质人:
张西贝
标的方: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8-12-21
状态:
有效
登记编号:
120118000725
标的方: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8-12-21
状态:
有效
打开APP,查看全部5条股权出质
专利信息
查看更多
专利名称:
用于岸基供电系统的电缆车
专利名称:
一种岸基变频供电系统
打开APP,查看全部3条专利信息
历史信息
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新闻舆情
更多(…)
更多(…)
更多数据请下载启信宝APP
用户可以在APP查看更多企业维度数据,还可以查看企业图谱、股权结构、股权穿透图、十大受益人、企业关系等
下载启信宝APP
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14 - 2024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68号云立方A座11层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8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