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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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金瓶
注册资本
36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8-11
该企业位于合肥,属于 租赁业
1955602****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
-
徽商总部广场A座304室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4/高管6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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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8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3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1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3家
金瓶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5-08-11
注册资本:
36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汽车租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3532365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53236561R
纳税人识别号:
340100001336509
营业期限:
2015-08-11到2045-08-10
核准日期:
2023-02-23
登记机关: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模具、机械零部件、塑料件、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UPS电源、电池检测检验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动力电池系统、电机系统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生产、组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汽车租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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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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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前往APP查看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股东信息
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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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
关联企业3家
董事长兼总经理
倪浩强
关联企业2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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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3-02-23
变更事项: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变更前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35号合肥航空产业园内726厂房
变更后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16号徽商总部广场A座-304室
2023-02-23
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前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变更后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打开APP,查看全部20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9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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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瓶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浙商创业大厦A-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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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杨某某、杨某某与安徽某某公司、安徽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关于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9-13
案件类型:
-
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与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B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9-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打开APP,查看全部26条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
案号:
(2024)豫03执714号
立案日期:
2024-06-17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3714.0
案号:
(2024)皖0102执2929号
立案日期:
2024-04-12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317464.0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锐能公司交付IFR32135-15Ah锂离子合格电池(国轩高科品牌)12万支,该批交付电池单价为28.8元/支,该部分电池以电池组状态交付,每组12支电池,每个电池组价格为12×28.80=345.60元,共计3456000元,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同意仅以电池组内电芯价格计算上述电池组价值,不再向锐能公司主张电池组其他物料的费用;2、对于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向锐能公司交付电池,在锐能公司对电池(电池组)进行检验合格后,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无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未交付的部分除外),锐能公司应于产品发运前前往瓯鹏公司指定货物所在地进行产品检验,发货后即视为检验合格完成;3、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向锐能公司交货量以提货单数量为准,不得少于12万支;4、本次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交付电池后,尾款由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继续向锐能公司偿还。尾款金额为:总货款11479898.23元-(电池单价28.8元/节×交付电池量12万支==8023898.23元)。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债务清偿完毕;5、各方方指定以下送达方式:(1)、联系人,锐能公司指定L某某(联系电话18655182277)、W某某(联系电话18756018998)为联系人,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共同指定金瓶(联系电话13968846930),以上指定人负责传达各方的指示、决策,代表各自一方进行商谈,接受文件和资料等;(2)、送达地址,锐能公司送达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珍珠路7号国轩高科工业园,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送达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园2栋a座4楼,收件人X某某18609639246。锐能公司提交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群名:“瓯鹏锐能提货沟通群”),载明:2021年4月27日上午10点19分,Z某某:锐能要去哪里拉货?我们尽量在协议中写清楚啊。L某某:智可达地址金总发群里。锐能协议签好后到巢湖仓库拉货。同日上午10点29分。L某某: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园,2栋a座4楼,联系人:X某某。手机号码:18609639246。2021年4月29日上午7点52分,Z某某发送一份名为“锐能、瓯鹏、智可达三方协议(4.29)”的文件,金瓶瓯鹏:收到了张律师,刚才林总也跟我沟通了,我同意这个方案,但是我有一个建议,就是今明天三方签署协议,发货同时,请锐能把撤案材料也给到我们,我们给公安送过去,大家把这篇翻过去,一起向前走,合作尽快解决剩下的欠款和问题。2021年4月29日上午10点58分,Z某某:那你们安排什么时候可以拉货啊?L某某:那大家就启动起来呗。金瓶瓯鹏发送地址合肥凯尔新能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17755171051,下午三点左右他会到巢湖那边等。Z某某:好的。锐能公司自认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向其交付货物3456000元。案件审理中,锐能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瓯鹏公司、锐能公司银行存款8558824.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2022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22)皖0102执保3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瓯鹏公司、锐能公司银行存款8558824.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青奇公司与锐能公司、瓯鹏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编号:HT2020122100045),锐能公司与瓯鹏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锐能公司与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编号:20210429)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三方协议》(协议编号:20210429)的约定,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应向锐能公司交付电池12万支,合计金额3456000元,剩余货款8023898.23元(11479898.23元-3456000元)应由瓯鹏公司、瑞可达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现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向瓯鹏公司交付电池3456000元后,未按约偿还8023898.23元,锐能公司主张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支付货款8023898.23元,本院予以支持。锐能公司主张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23898.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签订后,锐能公司、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又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编号:20210429),锐能公司已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再主张瓯鹏公司、智可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2389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8023898.23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584元,由由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58元;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7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23354796元
打开APP,查看全部4条失信被执行
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金瓶
案号:
(2023)皖0111执10417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0-11
限消法人或组织:
金瓶
案号:
(2023)皖0111执10419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3-10-11
打开APP,查看全部60条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案号:
(2022)苏0281民初15385号
开庭日期:
2023-01-17 09: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江阴市盟友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2022)皖01民终10912号
开庭日期:
2022-11-07 14:40:00
身份: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17条开庭公告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22-07-27
当事人:
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L某某、N某某、L某某、B某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22-02-20
打开APP,查看全部5条法院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22)津01执异141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B某某
案号:
(2020)皖0111民初8153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立案信息
终本案件
案号:
(2023)皖0111执10418号
被执行人: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9-06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7125.0
案号:
(2023)皖0111执10419号
被执行人: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9-06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6201.0
打开APP,查看全部55条终本案件
司法拍卖
拍卖标的:
(破)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
起拍价:
5000000.00元
拍卖日期:
00-00-00 00:00:00
拍卖标的:
(破)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
起拍价:
2500000.00元
拍卖日期:
00-00-00 00:00:00
打开APP,查看全部6条司法拍卖
招聘信息
招聘职位:
成品检验员招聘
薪资待遇:
3001-4000
经验要求:
不限
学历要求:
中专
工作地点:
合肥市
招聘职位:
质量工程师qe招聘
薪资待遇:
0-2000
经验要求:
3-5年
学历要求:
本科
工作地点:
合肥市
打开APP,查看全部0条招聘信息
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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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一种轻卡车用新型电池包
专利名称:
一种轻卡车电池包的模组定位机构
打开APP,查看全部8条专利信息
历史信息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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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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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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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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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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