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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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戴家花
注册资本
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11-27
该企业位于南京,属于 商务服务业
025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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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719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3/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18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9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7
自身风险 2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0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16家
戴家花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5-11-27
注册资本:
8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组织管理服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MA1MBQJJ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1MBQJJ6A
纳税人识别号:
320121000431938
营业期限:
2015-11-27到2035-11-26
核准日期:
2022-06-24
登记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食用生鲜农产品销售;会务咨询;会务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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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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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嵇峰
关联企业29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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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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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花
关联企业16家
执行董事
魏嵇峰
关联企业29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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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8-12-24
变更事项: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变更前
50.000000
变更后
800.000000
2018-12-24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嵇小丽 魏嵇峰
变更后
嵇小丽 魏嵇峰 南京久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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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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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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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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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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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欢乐港店
负责人:
戴家花
注册地址:
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双客路97号
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乐城店
负责人:
李红霞
注册地址:
南京市溧水区海乐城购物中心B1号楼6层6F-02、03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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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0-07-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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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0)沪0105民初11653号
开庭日期:
2020-07-14 09: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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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0)沪0105民初11653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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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宁城法六(2021)260111号
处罚类型: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18日1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蒋名明、孙琦巡查至六合区雄州街道双客路97号时发现,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南京悠悠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标志和文字有误,而且缺少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不符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涉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当即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5709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18时50分前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1年11月25日1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11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1年11月1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1年11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4.2021年11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账号:32000***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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