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铂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ZHONGBO INTERNATIONAL (CHINA) INVESTMENT CO.,LIMITED]股权对价款本金27032752.65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3275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