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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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东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10-11
该企业位于深圳,属于 批发业
0755-8891****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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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社区大和工业区23号B栋二楼4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4
自身风险 10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29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3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8家
王东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13-10-11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08076566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076566XM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1108090172
营业期限:
2013-10-11到5000-01-01
核准日期:
2024-05-07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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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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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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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
关联企业8家
总经理,执行董事
庄璇燕
关联企业4家
监事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2024-05-07
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备案
变更前
-
变更后
-
2020-07-31
变更事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变更前
2019-07-18
变更后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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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打开APP,查看全部10条企业年报
社保人数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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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志荣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莲峰路50号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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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东莞市鸿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9-26
案件类型:
-
东莞市鸿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11-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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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3)粤2071执恢3110号
立案日期:
2023-11-08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017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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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21224600182】。一、各方确认,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11838268.24元。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该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二、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8月31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利息15568486.91元(后续利息按每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四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的利息:第一期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264624.68元。第四期利息8949754.37元及后续利息(即以转让款本金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54号案执行款(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星港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莲峰广场物业在2014年2月14日前的剩余租金72677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归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执行款到位后扣除执行费、律师费后,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优先支付。三、以上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支付至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080040190010000777)。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协议内容中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权就全部未付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同时,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保留根据各方签订的《物业转让合同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协议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追究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违约责任的权利。五、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各方均不再就莲峰广场物业转让及租赁所涉事宜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六、本案受理费181640元,减半收取计90820元,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2609328】。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 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11838268.24元.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该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 二、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8月31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利息15568486.91元(后续利息按每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四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的利息:第一期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264624.68元。第四期利息8949754.37元及后续利息(即以转让款本金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54号案执行款(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星港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莲峰广场物业在2014年2月14日前的剩余租金72677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归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执行款到位后扣除执行费、律师费后,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优先支付。 三、以上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支付至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 080040190010000777)。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协议内容中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权就全部未付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同时,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保留根据各方签订的《物业转让合同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协议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追究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P某某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各方均不再就莲峰广场物业转让及租赁所涉事宜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六、本案受理费181640元,减半收取计90820元,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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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王东
案号:
(2022)粤1972执恢286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2-12-03
限消法人或组织:
王东
案号:
(2020)粤1972执11102号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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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2)粤20民终6247号
开庭日期:
2022-09-05 16:06:00
身份:
被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东莞市鸿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P某某W某某
案号:
(2021)粤19民终14717号
开庭日期:
2022-02-22 09:50:00
身份:
上诉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企业/人: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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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0)粤1972执11102号之一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某某
案号:
(2020)粤1972民初13218号
开庭时间:
-
相关企业/人: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利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打开APP,查看全部9条立案信息
终本案件
案号:
(2020)粤1972执11102号
被执行人: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0-08-20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26057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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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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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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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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