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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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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6786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周光辉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10-10
该企业位于杭州,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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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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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桥河下8号
附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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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1/高管2
浙
浙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XX.XX%
投资企业
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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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28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6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3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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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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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关联企业4家
周光辉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日期:
2012-10-10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组织机构代码:
0555071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0555071834
纳税人识别号:
330000000066528
营业期限:
2012-10-10到9999-09-09
核准日期:
2022-11-08
登记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物流信息咨询,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货运代理,金属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化品)、润滑油、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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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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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浙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3家
持股比例: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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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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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周光辉
关联企业4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
王府兰
关联企业4家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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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22-11-08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变更前
名称:
浙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万比例:***%
变更后
名称:
浙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万比例:***%
2022-11-08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姓名:
周光辉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罗燕萍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
吴明国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退出】
变更后
姓名:
周光辉证件号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罗燕萍证件号码:******************职务:财务负责人;
姓名:
王府兰
证件号码:******************职务:监事;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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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2023年度
2024-06-14
2022年度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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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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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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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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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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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峰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口岸联检大楼五楼6号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刚烈
注册资本:
226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汉南区纱帽街人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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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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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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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关于民事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6-19
案件类型:
-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3-06-29
案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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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关于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担保,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Y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Y某某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江苏润华公司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三位保证人对江苏润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武汉和润公司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签署和解协议表示认可作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问题。该和解协议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达成案件和解而签署的协议,但该案件各方当事人最终并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案件并未达成和解,也未将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因此,该和解协议对武汉和润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原告请求武汉和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抵押担保,江苏润华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因此原告的抵押权不成立。就岸线使用权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江苏润华公司对岸线使用权不具有处分的权利,其无权就该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不成立。原告无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关于质押担保,上海润华公司与浙江润华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江苏润华公司24%、76%的股权为江苏润华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原告对上述股权享有质权,其提出对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136977432.84元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违约金765212.21元,并应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6977432.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提前到期租金共计183334465.68元及其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3700万元;四、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五、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9064.89元;七、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对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24%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76%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066元,由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01元;由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33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关于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担保,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Y某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和润集团公司、江苏中海公司、Y某某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江苏润华公司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三位保证人对江苏润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武汉和润公司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签署和解协议表示认可作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问题。该和解协议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达成案件和解而签署的协议,但该案件各方当事人最终并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案件并未达成和解,也未将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因此,该和解协议对武汉和润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原告请求武汉和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抵押担保,江苏润华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因此原告的抵押权不成立。就岸线使用权签订的抵押合同,因江苏润华公司对岸线使用权不具有处分的权利,其无权就该财产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不成立。原告无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关于质押担保,上海润华公司与浙江润华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江苏润华公司24%、76%的股权为江苏润华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原告对上述股权享有质权,其提出对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136977432.84元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违约金765212.21元,并应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36977432.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提前到期租金共计183334465.68元及其违约金(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3700万元;四、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五、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9064.89元;七、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对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24%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76%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066元,由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01元;由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Y某某、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33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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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周光辉
案号:
(2023)津72执恢23号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3-27
限消法人或组织:
周光辉
案号:
(2023)津72执恢22号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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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案号:
(2022)沪0106民初18103号
开庭日期:
2022-10-24 14:00:00
身份:
被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案号:
(2020)津72民初464号
开庭日期:
2022-09-13 13:42:00
身份:
其他
案由: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Y某某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X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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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
案号:
(2020)津72民初463号
开庭时间:
2020年9月17日
相关企业/人: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Y某某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号:
(2020)津72民初467号
开庭时间:
2020年12月18日
相关企业/人: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Y某某
中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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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终本案件
案号:
(2023)津72执145号
被执行人: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4-11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未履行金额:
384557579.0
案号:
(2023)津72执170号
被执行人: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23-04-23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未履行金额:
150967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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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股权出质
登记编号:
420113201800000017
出质人: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标的方:
武汉和润物流有限公司
质权人: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8-03-27
状态:
有效
登记编号:
321182000104
出质人:
浙江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标的方:
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
质权人: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7-03-17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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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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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企业年报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专利信息
新闻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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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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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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