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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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8948 更新时间: 今日已更新
法定代表人
刘素平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4-12-13
该企业位于衡阳,属于 批发业
1354850****
查看全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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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路101号
附近企业
股东高管
股东29/高管13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1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2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5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6
持股比例 XX.XX%
关联企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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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风险 55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关联风险 157条
限制高消费 0
法律文书 0
股权冻结 0
终本案件 0
涉及7家企业
启信图谱
企业图谱
企业图谱
十大受益人
十大受益人
关联方认定图
关联方认定图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集团图谱
集团图谱
疑似实控人
疑似实控人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企业链图
企业链图
工商信息
法定代表人: 
刘素平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日期:
2004-12-13
注册资本:
6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化肥批发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组织机构代码:
7680478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400768047818M
纳税人识别号:
430400000013198
营业期限:
2004-12-13到2024-04-30
核准日期:
2016-02-04
登记机关: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化肥储备及化肥、农膜、饲料、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畜牧产品、农药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化学品)、政策允许的矿产品的销售;粮食、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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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辉
关联企业15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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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志春
关联企业2家
持股比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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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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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辉
关联企业15家
董事长
何建平
关联企业5家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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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2016-02-04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
化肥储备及化肥、农药、农膜、饲料、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畜牧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化学品)、政策允许的矿产品的销售 粮食、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3日,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湘07000290)
变更后
化肥储备及化肥、农膜、饲料、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畜牧产品、农药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化学品)、政策允许的矿产品的销售 粮食、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2-04
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变更前
凌均生吴良德 钟亚林吴永恒 李建衡 【退出】
变更后
李建衡钟亚林 吴永恒吴良德 凌均生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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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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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数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社保人数
工资分布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工资分布
同业分析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同业分析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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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国科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江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衡阳县西渡镇蒸阳路359号(衡阳市农业示范园内)
衡阳国科大学生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江
注册资本:
387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衡阳县西渡镇蒸阳路359号(衡阳市农业示范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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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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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耒阳配送中心
负责人:
易黎民
注册地址:
耒阳市灶市街办事处彭桥居委会城北路中石油加油站旁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
负责人:
傅学卿
注册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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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疑似实控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疑似实控人
法律文书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湖南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2-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L某某、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等关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
判决日期:
2021-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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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案号:
(2024)湘0421执恢84号
立案日期:
2024-02-27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180848.0
打开APP,查看全部1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华银衡(衡阳县支)流资贷字(2016)年第(025)、(026)号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如数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5 400 000元; 三、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利息1 064 913.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1止,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湘(2016)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093、0002094、0002095、0002096号土地使用权依法拍买、变卖所得款项,针对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 589.48元,由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被告L某某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 834 853.61元; 五、被告L某某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借款利息31 561.66元(利息按正常年利率9.025%、逾期按年利率11.7325%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止,后段利息按年利率9.025%计算至清偿日止);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借款本金1 834 853.61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额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七、被告L某某、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 59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 597.74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被告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被告L某某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 834 853.61元; 五、被告L某某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借款利息31 561.66元(利息按正常年利率9.025%、逾期按年利率11.7325%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止,后段利息按年利率9.025%计算至清偿日止);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对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借款本金1 834 853.61元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价额超过债权额的部分归被告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七、被告L某某、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 59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 597.74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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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消法人或组织:
刘素平
案号:
(2020)湘0421执恢174号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20-10-21
限消法人或组织:
刘素平
案号:
(2019)湘0421执恢76号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限制令发布时间:
2019-10-22
打开APP,查看全部12条限制高消费
开庭公告
案号:
(2017)湘0408民初778号
开庭日期:
2017-07-17 09:0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
案号:
(2016)湘04民终156号
开庭日期:
2016-03-17 00:00:00
身份:
原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相关企业/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Z某某
打开APP,查看全部11条开庭公告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法律文书
公告日期:
2018-04-19
当事人:
宜昌国水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公告日期:
2017-11-05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法院公告
立案信息
案号:
(2017)湘0421民初2501号
开庭时间:
2018年3月20日
相关企业/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Q某某J某某L某某X某某C某某
案号:
(2017)湘0421民初2503号
开庭时间:
2018年3月5日
相关企业/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衡阳县西厢米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泰源昇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食品有限公司Q某某J某某L某某X某某C某某
打开APP,查看全部17条立案信息
终本案件
案号:
(2019)湘0421执308号
被执行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19-04-01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0425095.0
案号:
(2019)湘0421执304号
被执行人: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
2019-04-01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未履行金额:
10326058.0
打开APP,查看全部7条终本案件
经营异常
列入日期:
2023-09-28
列入原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移出日期:
-
移除原因:
-
列入日期:
2022-09-30
列入原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移出日期:
-
移除原因:
-
打开APP,查看全部2条经营异常
股权出质
登记编号:
430400201609060003
标的方:
湖南安邦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6-09-06
状态:
有效
登记编号:
430421201609190002
标的方:
衡阳安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6-09-19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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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信息
湖南安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历史信息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主要人员
主要人员
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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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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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
股东高管
股权出质
股权出质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
受益所有人
受益所有人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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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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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经营异常
商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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